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渠道,完善“便民、安全、高效”的举报机制,规范我省受理和处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工作,确保举报事项得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及时反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主要是指通过12336举报电话、信件、电子邮件、领导批办、上级交办、国家土地督察机构督办、其他部门移送、国土资源部违法线索处理中心转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和其他形式获取的各类涉嫌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信息。
第三条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提升办事效能,本办法职责分工如下:
(一) 省厅
1.负责全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平台的统筹管
理、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2.对本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接听、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对其他线索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
3.对通过国土资源部内网系统转(交)办的12336违法线索进行登记、办理和反馈;
4.定期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受理违法线索核查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对12336接听受理情况不定期检查及通报。
(二)市(州)国土资源部门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平台
的统筹管理、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
2. 对本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的接听、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对其他线索的受理、交办、转办、督办和催办;
3. 对省级交办、转办的违法线索的登记、办理和反馈;
4. 按期向省12336报送受理违法线索核查情况及分析报告,并对本级12336接听受理情况不定期检查及通报。
(三)县(市)国土资源部门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违法线索处理工作;
2. 向市(州)国土资源部门报送转(交)办违法线索的核查、反馈办理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是指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各类举报。主要包括:
(一)违法批地;
(二)违法占地;
(三)违法转让土地;
(四)破坏农用地;
(五)违法勘查和违法开采;
(六)违法批准探矿权、采矿权;
(七)违法转让矿业权;
(八)其他土地、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接办人员应当向举报人作出说明并告知反映问题的路径:
(一)国土资源权属纠纷(应由发证机关确认或调解);
(二)对征收补偿标准有争议(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裁决);
(三)征地拆迁纠纷,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中涉及的环保、安全、信贷、工商等方面的问题(应向相关部门反映);
(四)对土地征收程序、征收决定有异议(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五)与国土资源有关的人身伤害(应向公安机关反
映);
(六)政府信息公开类事项(应当向政务公开办公室申请);
(七)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处咨询);
(八)行政许可的有关事项(应当向发证机构咨询);
(九)国土资源系统干部履职和廉洁自律问题(应当向纪检组或纪委举报);
(十)房屋拆迁、城市规划、城市建设、企业改制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建设等其他部门反映);
(十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承包土地调整方面的问题(应当向农业等部门反映);
(十二)拖欠征地补偿费方面的问题(应当向财政等部门反映);
(十三)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十四)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告知举报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六条 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逐级举报、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 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对经核查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市(州)或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应及时制止和处置,并按照职责权限依法予以查处。
对不属本级或本单位查处范围的违法线索,应及时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或转送。
对已经受理和正在处理中的违法线索,举报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重复提出同一举报事项的,可以不予受理,并及时告知。
对不同举报人反映同一问题的,应分别登记,可归并办理,慎重处理,前后答复应保持一致。
举报人不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该事项的处理意见,工作人员应引导其走复查程序,向当地政府或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请复查。
第八条 由省厅执法监察局受理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举报,应当区分一般违法线索和重大违法线索分别处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属于重大违法线索,一般采用交办、挂牌督办或直接核查方式处理:
(一)非法批地、占地涉及耕地800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400亩以上,违法行为发生时间为两年以内,地点、项目、举报人联系资料基本清楚的;
(二)非法批地、占地建设高尔夫球场、别墅等不符合国家供地政策,严重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的;
(三)违法勘查、开采情形特别严重,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或非法所得在40万元以上的;
(四)省政府或上级部门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重大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作为一般违法线索处理。
第九条 一般违法线索转至违法所在地市(州)、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内容涉及多个行政区的,由其共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或省厅指定的国土资源部门受理。
举报线索经确认为一般违法线索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省12336违法案件举报工作人员填写《一般违法线索转办单》,经省厅执法监察局领导审核后,转交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办理;
(二)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在收到省厅转办单之日起
30日内将办理情况向举报人告知;
(三)同时,在告知举报人后10日内,由市(州)国土
资源部门将相关情况报省12336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备案。
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原则上不得再向下转办违法线索。
第十条 符合重大违法线索标准的各类举报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省12336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填
写《重大违法线索办理单》,经省厅执法监察局领导3个工作日内审核,提出处理意见,经厅领导同意后,采用交办、直接核查或挂牌督办方式办理;
(二)直接核查的违法线索,应当自在接到违法线索30
日内完成违法线索核查报告;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需向作出批示的分管厅领导报告。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后,可延长10个工作日。
(三) 经核查属实构成违法的,上报分管厅领导,确定查处主体;
(四)挂牌督办的违法线索,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45日内向省12336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提交违法线索核查报告。省12336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违法线索核查情况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由市(州)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办结时限为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60日内。
第十一条 省12336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违法线索催办工作。对超过期限未办结的,应向具体承办部门发出催办通知,要求在限定期限内办结。延期后或经催办仍未办结的,经厅执法监察局领导同意,可交由省12336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督办或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省12336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违法线索信息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管理信息系统。涉及保密的违法线索,不在12336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系统中处理,内部流转仍使用纸质文件。
第十三条 结案后,案件办理人应及时将查处的相关信息录入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线索管理信息系统,将卷宗按要求规范整理后交本级12336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档案室存档。
第十四条 举报人可在举报期满60日后,凭举报线索编号通过12336电话查询。
承办单位在60日内告知举报人办理结果。告知可采用口头告知、电话告知、书面告知等方式。告知内容或过程等,必须执法留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吉林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专用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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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单位 文件标题 |
国土资源违法查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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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文日期 | 办理单号 | 是否交办 | □是□否 | ||||||
是否督办 | □是□否 | 督办日期 | 月 日 | 督办人 | |||||
线索摘要 | |||||||||
省12336 负责人意见 |
□交办□转办□挂牌督办□直办 | 线索类型 | □一般□重要 | ||||||
拟转交 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依法依规核查,按要求时限上报核查报告,由承办单位将调查核实结果告知举报人。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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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领导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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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领导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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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及 办理情况 |
是否属实:□基本属实 □部分属实 □基本不属实 |
是否结案: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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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时间: | 签名: | ||||||||
送办日期 | 返回日期 | ||||||||
12336群众举报违法线索转办单
国土资执转〔 〕 号
国土资源局:
吉林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于 年 月 日收到 的举报(信、电话)。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现将该举报线索转交你局进行调查,并在 年 月 日起30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举报人。
请你局在告知举报人后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吉林省12336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备案。
附件:举报(信、电话)
年 月 日
国土资源涉嫌违法行为举报事项
告 知 书
吉国土资执告〔 〕 号
:
您好,关于您于 年 月 日向我厅邮寄的举报信收悉。按照《吉林省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处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已转交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对您举报的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在 年 月 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您。
感谢您对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