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旧城改造长效化精细管理的实施意见
长府办发〔2018〕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我市旧城改造提升工作成果,不断提升城市管理人性化、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关于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建设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这一目标,坚持以强烈的文化意识为引领,以提高城市治理能力为导向,以完善机制、加强法治为途径,将旧城改造成果巩固与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有机结合,推进城市内涵式发展,把长春建设成为“本地人自豪、外地人向往”的宜居宜业城市。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一级规划、两级建设、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城市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标准、建立一整套旧城改造后长效化管理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实现城市管理由政府主导向社会共治转变,由集中攻坚向长效管理转变,由行政推动向法治保障转变,由注重功能向功能品质并重转变,由传统管理向创新治理转变,全面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居民小区管理
1.市房地局负责制定居民小区改造后长效管理标准,负责明确改造后各类居民小区的管理主体,协调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做好小区物业管理;各城区、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居民小区环境综合整治和后续物业管理等工作的具体落实。
2.工程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破损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质保期后,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日常维修养护,未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居民小区,由街道组织小区业主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推行街区制、道路对外开放的居民小区,绿化、道路等公共设施由属地政府负责维修养护。
3.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社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议事协调机制。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党组织、社区工作站、社区网格长、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四位一体”物业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责任部门:市房地局;各城区、开发区。)
(二)道路市政设施管理
1.市建委负责改造后道路、亮化管理标准的制定,负责对各城区、开发区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市管街路的维护管理由市建委负责,其他的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依附在市管道路上的排水设施由市建委负责管理,依附在其他市政道路上的排水设施由各城区、开发区负责管理;其他管线井具由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明确权属单位,并督促产权单位进行维护。
2.加强改造后市政道路管护,严格道路挖掘审批管理,对于旧城改造后的道路,5年之内原则上不得进行挖掘(应急抢险除外)。加强道路挖掘的监管,依法从严查处各类违法挖掘行为。工程质保期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破损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质保期过后,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加强对违法挖掘的管理。
3.进一步提升干路网通行能力,不断完善支路网建设,增加行人过街设施,打通断头路,打通城市微循环系统。
(责任部门:市建委、市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城区、开发区。)
(三)园林绿化管理
1.市园林局负责改造后园林绿化管理标准的制定,负责旧城改造后园林绿化项目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市林业局负责机场高速沿线绿化项目管理和维护养护;各城区、开发区实施的项目维护管理由其自行负责。
2.旧城改造的园林绿化项目的养护管理,未过质保期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超过质保期的,公共区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政府负责。居民小区内的园林绿化项目,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由属地政府负责。
3.严厉查处非法毁绿占绿行为。加强对旧城改造园林绿化项目的后期管理,及时查处违规占用绿地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砍伐树木、毁绿种菜等行为,改造后的居民小区绿地完好率达到95%以上。
4.提升园林绿化功能品质,抓好改造后道路沿线、街心公园、休闲广场、居民小区、主要节点的绿化设计和景观营造,增加绿量,提升品质。
(责任部门: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各城区、开发区。)
(四)环境卫生管理
1.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旧城改造后环卫设施管理标准的制定,负责环卫保洁及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保洁及环卫设施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2.提高环卫清扫保洁精细化水平,提高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能力,主次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进一步提高小区内清扫保洁水平,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工作由物业企业负责;没有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清扫保洁工作由属地政府负责,费用由小区业主承担。
3.深入推进厕所革命,在改造更新235座公厕的基础上,合理规划公厕布局,增加公厕数量,提升品质,满足城市功能需要。
4.加快推进垃圾分类,建立完善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保持在100%。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建设,补充完善小区内的环卫设施功能。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各城区、开发区。)
(五)市容市貌管理
1.市市容环卫局负责建筑立面管理标准的制定,负责旧城改造后楼体立面、广告牌匾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市规划局负责制定城市雕塑的管理标准,并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做好维护管理;各城区、开发区负责辖区相关内容的管理和后期运行维护工作。
2.加强楼体立面管理,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楼体立面,原则上2年内不得进行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城区、开发区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立面改造和更换牌匾应保持与原风格、色彩相协调,所需维护维修费用由产权人按照改造标准自行负责。
3.净化城市公共空间,清理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障碍物、堆放物。统筹规划市政、通信、交通设施,严格规范各类摊亭设置,探索设施综合利用,推进多杆合一。
(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各城区、开发区。)
(六)交通基础设施管理
1.市交通局负责改造后公交站亭站牌管理标准的制定,负责已收回经营权的公交站亭站牌的维护管理,改造后未收回经营权的公交站亭站牌在经营权到期前,由各经营企业维护管理,市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市公安局负责交管设施的维护管理。
2.进一步完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推进公交场站建设,优化公交线网和站点布局,加快综合交通枢纽建设和港湾式停车站建设。
3.规范静态停车秩序,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规范交通导示系统;综合治理占道非法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问题;推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加强对已完成施划停车泊位的维护管理。
(责任部门:市交通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城区、开发区。)
(七)违法建筑管理
1.市规划局负责会同各城区、开发区摸清违法建设底数,建立违法建设统计台账;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城区、开发区开展违法建筑的拆除工作。
2.制定违法建设分类处置办法,分类处置历史遗留违法建设和超期临建。集中整治占压燃气、热力、供水管道和消防通道的违法建筑,做好违法建筑拆除后的恢复工作。
3.建立以城区、开发区为主体,市、区、街三级联动的控违长效机制,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大违法建设惩处力度,实现违法建设零增长。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城区、开发区。)
(八)管线管理
1.市公用局负责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公共管线改造后长效管理标准,负责协调各城区、开发区、各管线单位做好地下管网和架空管线的管理;市建委负责排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做好老旧小区内排水管网的维护管理;各城区、开发区负责本辖区公共管线的日常管理;各管线产权单位是旧改管线维护管理主体,负责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2.继续深化老旧管网改造,扩大改造范围,围绕棚户区改造、道路建设、轨道交通、架空线落地等全市重点工程,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给排水、燃气、供热、电力、通信等管网进行更换和升级改造。
3.推进地下管网信息系统建设,对我市市政道路的管线数据进行全面普查,摸清城市燃气、热力、供水等公用管线的基本信息,建立详细的已改造完成管线项目档案信息库。
(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容环卫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省通管局长春办公室;相关管线单位;各城区、开发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长春市旧城改造长效化精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安排,协调解决制约旧城改造长效化精细管理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查考评。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研究有关政策,制定基本规范,为各项城市管理工作的开展、评价、监督和考核提供依据和支撑,对各城区、开发区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各城区、开发区要充分认识旧城改造长效化精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履行属地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完善管理体制机制。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重心下移,切实发挥街道和社区在旧城改造长效化精细管理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将城市网格化管理作为城市管理重心下移、面向基层、服务群众、落实责任的重要抓手,整合管理资源,明确管理职责。加强责任单位间的沟通、协作,按照“统一指挥、整体联动、上下协调、快速反应、责任到位”的要求,不断完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公众参与、监督考核等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及时解决旧城改造长效化精细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动员公众参与。在政府主导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旧改项目的后期管理维护,积极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物业管理等市场化运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将社区党建工作与物业管理紧密结合,搭建多元参与平台,动员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小区建设管理。街道和社区要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无物业小区实行居民自治,实现小区居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管理体系。
(四)加强考核督导。严格按照旧城改造项目管理约定,对项目管理进行定期考评。将旧城改造长效化精细管理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考核奖惩制度体系,根据考评结果严格奖惩。
(五)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使旧城改造长效化管理工作获得社会的广泛支持,引导公众参与、监督旧城改造长效化管理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促进旧城改造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