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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时间:2018-12-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
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征收与补偿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按照《长春市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推进和保障体系实施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要求,恪尽职守,密切配合,扎实高效地推进工作。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意见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活动。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要统一评估标准,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项目的调查摸底、费用测算工作,由其自行负责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的存储发放工作。


  四、各建设实施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将相应的补偿资金(含部分专项工作经费)存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指定账户;各建设实施主体应当按照市政府确定的专项工作经费额度,将其中的60%存入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此部分资金的管理办法由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另行制定。其余部分的专项工作经费存入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指定账户,由其自行管理。


  五、征收补偿方案和补偿决定,应当经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查后实施。


  六、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补偿协议签订3日内到管理部门备案。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到市房屋征收综合管理办公室备案;属于集体土地征收的,到市国土局备案。


  七、因征收与补偿工作引发的信访、诉讼问题,按照“以区为主、各负其责”的要求,由发布征收决定的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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