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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12-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调查


  (一)依申请调查


  在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由房屋征收部门持拟确定房屋征收范围文件、书面申请(附未经登记建筑名单)、征收范围内1:500现状实测图纸等有关资料向所在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提出进行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申请。


  未经登记建筑是指未取得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成立联合调查组


  联合调查组组长由主管区长(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和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一般应当由区规划、房屋征收、住建、国土、行政执法、公安、监察、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抽专人组成,并请区委宣传部派人参加。联合调查组成员和成员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区规划部门主要负责规划许可的认证,对合法、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和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的认定及对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依法下达拆除决定书等工作;


  区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负责提供未经登记建筑名单,依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对疑难问题进行处理,对被认定为符合规划要求的合法建筑和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理以及对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拆除予以配合等工作;


  区住建部门主要负责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过开工手续、产权查验和出具相关证明等工作;


  区国土部门主要负责未经登记建筑是否取得过土地手续的查验和出具相关证明等工作;


  区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对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拆除等工作;


  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户籍情况出具相关证明及配合调查组的调查、拆除等治安秩序保障等工作;


  区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联合调查组及各相关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察工作;


  区委宣传部主要负责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宣传工作;


   街道办事处全程配合调查,并负责对未经登记建筑及其所有人相关情况出具调查说明等工作。


  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将调查组成员落实到位后,由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联合调查。


  (三)调查的内容


  调查的内容包括未经登记建筑的建设时间、地址、用途、面积、结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所有人与使用人的关系和证据等情况。


  二、认定


  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是指规划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对建筑是否符合规划法进行认定。


  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应当依法(依其建设时的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范和相关文件)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一般应分为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和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两种情况。违法建筑分为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和严重违反规划的两种情况。


  (一)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


  1.由于历史原因,已获得国有企事业单位核发的产权等证明的,其建设符合相关要求的建筑及未按相关要求建设部分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且经相关部门处罚的建筑;


  2.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符合规划方案、附图的建筑及未按规划方案、附图建设部分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且经规划部门处罚的建筑;


  3.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方案、附图等已经经规划部门审查通过且按照规划方案建设的建筑,包括虽然改变规划方案,但是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且经规划部门处罚的建筑;


  4.其他经规划部门认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且经规划部门处罚的建筑;


  5. 1984年1月5日前建设的用于居住及非居住用途的建筑;


  6.1990年4月1日前自建、自住且被征收人具有房屋征收范围内正式户口,又确无其他住处的独立建筑。


  (二)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建设改变规划方案部分的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未经规划部门处罚的;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建设改变规划方案部分的建筑,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但未经规划部门处罚的;


  3.其他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其建设影响城乡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未经规划部门处罚的建筑。


  (三)严重违反规划的违法建筑认定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1.占用城市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2.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3.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4.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5.超过批准期限或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


  6.市、区人民政府曾列入近期改造范围内未经审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四)证据的采信


  证据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提供的历史文件,包括图纸、审批文件、处罚文书、航拍图、测绘资料以及相关证人出具的证明等。


  被征收人主动提供的证明材料,经联合调查组查证属实的,应当作为证据采用。


  (五)公示、告知及公告送达


  调查结束后,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应当将拟认定的结果书面通知被征收人,并依法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无法通知被征收人的,可以在其建筑和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收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满后3日内向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举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认真研究,决定是否采用,并回复当事人。


  告知、公告须载明被征收人享有听证、申辩等权利。


  (六)认定结论的作出及送达


  对拟被认定为合法、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违法建筑和严重违反规划违法建筑的,依法履行告知、公告等程序后,联合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作出认定结论。并由规划部门出具书面认定结论,依法送达。


  书面认定结论应当载明被征收人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期限等。


  无法通知被征收人的,可以在其建筑上张贴公告并登报公告,公告期限为7日,期满即视为送达。


  四、处理


  (一)认定为符合规划的合法建筑的处理


  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对认定为属于合法的建筑,应当出具合法建筑书面认定结论,将认定结论和有关调查材料登记并形成档案移交房屋征收部门,依法予以补偿。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应考虑已登记建筑与未登记建筑市场价格存在差异等因素。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交纳已登记房屋与未登记房屋市场价格差价。


  (二)对被认定为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筑的处理


  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对认定为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违法建筑,应当出具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违法建筑的认定书,将认定结论和有关调查材料登记并形成档案移交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其处理。


  对认定为违反规划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违法建筑不予补偿,但应支付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确定的建造成本。


  (三)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的处理


  对被认定为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违法建筑,由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依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般程序依法下达限期自行拆除决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由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书面上报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责成区行政执法局组织依法拆除。


  区行政执法局组织依法拆除时,应当负责或组织有关部门对拟被拆除的违法建筑及其财物依法公证、录像进行证据保全。


  五、档案的建立健全


  区规划分局(开发区规划局)应当将未登记建筑的调查、认定、处理情况按户(栋、处)建立健全永久档案。


  档案材料应当包括调查的书面申请、询问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认定结论、相关证据材料以及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进行处理等全部资料。


  六、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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