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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支持市级示范 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

时间:2018-12-3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吉市政发〔2015〕13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林市支持市级示范
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市支持市级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吉林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3日
 
吉林市支持市级示范城镇建设若干政策(暂行)
 
市级示范城镇,是我市批准设立的市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点乡镇,是实现我市新型城镇化梯次发展的有益补充和重要载体。为促进市级示范镇快速发展,整体提升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水平,特制定以下支持政策。
一、全面放开市级示范城镇落户限制。根据《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发〔2015〕5号),落实户口迁移政策,并优先推行居住证制度。
二、将市级示范城镇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医疗卫生服务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共卫生待遇。
三、支持市级示范城镇建立文体活动所场,完善设施设备,拓展服务功能。鼓励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支持组织民间文体活动,兴办文化产业等创业就业项目。
四、县(市)区、开发区级农村劳动力定点培训机构,根据市级示范城镇需要,每年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培训费用按照不同行业、不同专业(工种)由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提供一定额度的补贴资金。
五、鼓励市级示范城镇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提高农村宅基地“建新拆旧”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农民住房改造,改善农民居住环境。市、县(市、区、开发区)国土部门对市级示范城镇建设项目的用地审批,要创造条件,给予优先办理。
六、支持市级示范城镇培育新型农业规模经营主体。支持农民以承包地入股,鼓励发展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展土地规模经营,在政策、资金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七、鼓励市级示范城镇引进战略投资者,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开展联片开发土地,建设发展产业园区,开展以商招商。支持市级示范城镇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特色商业街等项目,鼓励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
八、支持市级示范城镇开展“六清”环境整治工作,并在专项资金上给予重点保障和倾斜。鼓励市级示范城镇创新市政设施维护办法,对主要街路的环卫、保洁、排污、清雪等工作,可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解决设备采购、人员工资等资金问题,县乡两级财政要给予一定数量的资金补贴。
九、鼓励在市级示范城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对于在市级示范城镇新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降低准入门槛,注册资本起点放宽到2000万元。
十、鼓励在市级示范城镇设立村镇银行、信用担保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市级示范城镇可借助县(市)区、开发区融资平台,整合有效资产,扩大融资规模,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
十一、在市级砍块预留的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服务业等专项(引导)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支持市级示范城镇项目建设。
十二、将市级示范城镇的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国家、省、市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符合政策和具备条件的,给予优先申报。
十三、市级示范城镇在新增税收分享收入返还、土地出让收入返还方面,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政策规定随时进行调整和补充。
十四、市级示范城镇年终考核评审工作,参照省级示范城镇考核办法执行,对于业绩突出的,优先向省里推荐。对于列入省级示范城镇的,将享受省级示范城镇的支持政策。
十五、列入长吉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内的大绥河镇、一拉溪镇,可享受上述支持政策。
 
附件:市级示范城镇名单
 
 
 
 
 
 
 
 
 
附件
 
市级示范城镇名单
 
 
船营区:越北镇、搜登站镇
昌邑区:桦皮厂镇、左家镇
龙潭区:乌拉街镇 、江北乡
丰满区 :旺起镇、小白山乡、前二道乡
永吉县 :西阳镇、万昌镇
舒兰市 :吉舒镇、平安镇
磐石市 :烟筒山镇、红旗岭镇
蛟河市 :天岗镇、黄松甸镇
桦甸市 :红石镇、夹皮沟镇
高新区 :新北街道
经开区 :九站街道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纪检委办
        公厅,市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
        位。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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