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导航

四平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9-0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5日         

  四平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6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符合条件的土地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建立统一、竞争、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实现我市土地供应方式的根本转变,提高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增加政府土地收益,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二、组织管理

  四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是市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市国土局的事业单位,负责土地收购储备工作。

  市政府、铁东区政府、铁西区政府作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受市政府委托,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开发区区域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受市政府委托,铁东区、铁西区政府,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四平经济开发区、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

  三、土地储备的范围

  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收购的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四、土地储备的程序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1. 报批方案。由市国土局拟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2. 通知收回。市国土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准决定,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下达《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通知》。

  3. 注销登记。以无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以有偿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评估测算,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征收部门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支付补偿费,再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

  4. 纳入储备。收回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办理储备土地登记手续。

  (二)收购的国有土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土地储备手续:

  1. 申请收购。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储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申请,可以由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统一协调土地收购。

  2. 核查情况。市土地收储中心对拟收购土地的面积、四至范围、用途、权属等情况进行勘查和调查,配合原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地上附着物,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情况进行验核。

  3. 申请规划。市国土局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规划条件。

  4. 评估测算。市土地收储中心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共同择优选择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收购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进行评估测算,经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后,确认土地收购补偿费用。涉及房屋征收所需的其他补偿按《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6〕3号)确定。

  5. 报批方案。市土地收储中心拟订土地收购方案,经市国土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6. 签订合同。土地收购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收购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

  7. 支付费用。市土地收储中心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费用。

  8. 交付土地。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市土地收储中心交付土地及地上、地下建(构)筑物等。

  9. 权属变更。市土地收储中心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及市政府土地储备批复文件,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

  (三)市土地收储中心因实施土地储备需要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四政办发〔2015〕12号)执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到的土地、地上附着物、房屋拆迁、安置工作由各区、各开发区组织实施,拆迁、安置费用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确认后支付。

  五、储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

  储备土地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前期开发与利用:

  (一)前期开发。在储备土地供应前,完成地上建(构)筑物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会同市国土、财政、招投标中心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二)土地利用。储备土地供应前,市收储中心可以对储备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收入上缴市财政。

  六、储备土地供应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市国土部门应当至少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日,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及《四平日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除有偿方式供应土地外,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编制、确定出让方案;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编制出让文件;发布出让公告;申请和资格审查;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实施;确定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成交确认书;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登记;资料归档。

  (二)土地储备成本核算。

  土地储备成本包括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费和其它费用,成本按本方案第七条(三)规定的内容进行核算。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核算,经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后确认;收购国有土地的,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核算,经市财政、国土等部门审核后确认。

  (三)土地出让底价确定。

  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底价要保证不低于土地储备成本。土地储备成本低于宗地市场价格的,按市场价格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储备成本高于市场价格的,按土地储备成本确定出让底价。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出让。

  商服、住宅及其他经营性用地,出让底价要充分体现政府净收益。如果土地储备成本加政府净收益之和低于拟出让土地市场价格,按拟出让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出让底价;如果土地储备成本加政府净收益之和高于拟出让土地市场价格,按土地储备成本加政府净收益之和确定出让底价。

  本方案实施后,凡没有形成净地,没有核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律不予供地。

  七、资金管理和运作

  (一)土地储备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安排;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安排;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发行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管理。

  储备土地收支全额纳入市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土地收储中心应当严格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并根据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市土地收储中心需要调整土地储备收支项目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日常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解决。储备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上缴国库,土地储备资金收支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每年年度终了,土地储备机构要按照规定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提供详细资金支出情况。

  储备土地出让收入上缴国库后,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土地收储中心申请,将土地储备资金拨付给市土地收储中心,再由市土地收储中心拨付给各区、各开发区管委会,个别土地开发费由政府相关融资平台投资的,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融资平台解决开发费用拨付事宜。

  (三)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支出范围。    

  1. 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2. 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

  3. 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储备工作中发生的地籍调查、土地登记、地价评估以及管护中围栏、围墙支出。

  4. 向相关部门缴纳的规划设计费、评估费、测绘费等。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土地储备工作,市发改委、住建、国土、规划、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司其职,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部门职责。市直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市规划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负责办理收购储备土地的规划手续;市国土局负责办理土地征转报批和供应手续;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储备土地征收及被征收群众的安置和社会稳定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土地储备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核,并监管资金的运作;市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情况;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责任到位,按照方案要求将土地储备工作落实好,促进我市土地供应方式的转变,增强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促进我市经济协调健康发展。

  (四)严肃责任追究。本方案公布后,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不按规定执行,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