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四平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
《四平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降低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安全和环境风险、有效消除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促进石化化工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和《吉林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安委办〔2017〕9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最大程度降低城镇人口密集区居民的安全环境风险,促进石化化工产业与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和谐发展。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原则。充分考虑区位条件、发展基础和环境承载能力,根据本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名单和期限,分批分阶段统筹实施。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原则。发挥政府指导作用,加强规划引导、政策激励、组织协调,为企业搬迁改造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搬迁改造。企业主体、多方联动原则。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自觉承担项目建设、债务处置、职工安置等主体责任,积极实施搬迁改造。各级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扎实推进,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工作目标。到2018年3月,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都要启动关闭、转型和搬迁改造工作。到2019年10月,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全部完成关闭、转型和搬迁改造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摸底评估。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统筹做好组织领导,各地工信(经济)部门牵头组织,安全监管部门积极配合,依据《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或专家对本辖区内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逐户进行风险评估,由各县(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据评估结果确定关闭、转产、搬迁企业名单,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化工园区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所属化工园区现状及发展前景进行摸底调查和评估论证,明确可以承接产业类型,确保承接园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科学制定搬迁改造方案。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科学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搬迁改造方案,明确搬迁改造范围和目标、实施进度、组织模式、资金筹措、承接园区、职工安置、保障措施、责任落实等。方案编制要认真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相关企业意见。各县(市)、区政府要督导相关企业编制具体搬迁改造方案,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严谨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三)认真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助企业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搬迁改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对就地改造的,要督促指导企业制定技术改造措施,确保达到预期效果;对异地迁建的,要协助企业对接搬迁承接地做好两地间沟通协调工作;对关闭退出的,要督促企业尽快拆除关键设备,防止恢复生产。对产能过剩行业要实行等量或减量置换,不得借机扩大产能。搬迁改造企业要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企业职工思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人社局、市工信局)
(四)强化搬迁改造安全环保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强化项目审批、选址、安全、环保等管理措施,严禁搬迁改造企业在原址新建和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要督促搬迁改造项目依法开展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并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确保项目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异地迁建后的企业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搬迁改造企业拆除设施要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和措施,防范拆除活动造成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要加强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安全管理,严防丢失被盗。要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要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问题,认真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风险化解机制,对舆情热点分类甄别、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工信局、市人社局、市信访局)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障。建立由市工信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金融办、市信访局等部门参加的市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负总责,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任务分工和时限要求。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并尽快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使政府部门与企业形成合力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按《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执行。(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特点,完善金融服务。各金融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制的前提下,对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改造企业改制重组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合理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依规参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各县市区政府;配合单位:各金融机构、担保公司)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国土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倾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积极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承接搬迁的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以依法转让或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属工业用地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符合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