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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辽源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现将《辽源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8日

 

 

    

  辽源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8〕15号),加快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强化源头防治,推进标本兼治,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统筹兼顾,精准施策,确保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292天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5%以下(4天以下);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即46微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8%以上。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严格环境准入管理。

  各县区(包括辽源经济开发区,下同)要按国家时限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规范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各县区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2018年年底前,要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水泥、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明确具体时间表,并向社会公布,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市工信局、市环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技术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控制钢铁、铸造、水泥等行业新增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实行台账式、销号式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年底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市环保局、市工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开展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将烟气在线监测小时浓度值作为环境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排放强度高的重污染行业继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帐,实施深度治理。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实现密闭存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遮挡苫盖,物料(或废渣)的装卸、输送应采用皮带封闭传输,破碎、混合、研磨、筛分等工艺过程要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处理,厂区地面实现硬覆盖。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积极推广园区集中供热,省级及以上工业开发区批准设立时应同步规划建设集中供热基础设施,2018年年底前,没有集中供热设施的省级以上工业开发区,制定完成集中供热改造计划,按计划逐步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经合局等部门参与)

  (六)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支持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做大做强。(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按照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继续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20年,煤炭占全市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力争降低到63%以下。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完成省下达的任务,2020年全市电力、热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例力争达到55%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安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效推进清洁供暖。

      在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燃煤减量化、集中化、清洁化(超低排放)为主要改造方式。集中供热管网未能覆盖的区域以清洁燃料供应体系为依托,因地制宜实施多种清洁能源替代,集中力量以乡镇或县区为单元整体推进。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到2020年,全市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42%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公用局、市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散煤治理。

      定期开展煤质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推进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的清洁燃料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探索建设“散煤禁燃区”,2018年年底前,掌握全域散煤消耗量并形成相应的清洁燃料替代保供能力,2019年年底前,完成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到2020年,全市散煤替代率达到70%以上。(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用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燃煤小锅炉淘汰。

      严把燃煤小锅炉准入关,市、县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2020年年底前基本淘汰市、县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公用局、市工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五)大型燃煤锅炉达标排放。

      2018年9月底前,全市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污染治理设施达标改造,安装污染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长期稳定达标。(市环保局负责)

  (六)实施燃煤电厂综合整治。

      2018年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继续推进20万千瓦级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工程,2019年年底前,力争超低排放改造机组容量达到全市火电机组总容量75%以上。对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适当增加发电小时数。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加大燃煤发电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年底前,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15公里供热半径范围内,在热电联产供热负荷能够满足供热需求的情况下,除必要保留的调峰锅炉外,燃煤供热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公用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的地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公用局牵头,市质监局、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八)清洁能源推广。

      加快推广风电、天然气、太阳能、生物质、地热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动能源结构调整。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基本解决弃光问题。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提高到6%,天然气消费比例提高到6%。(市发展改革委、市住建局、市公用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一)优化调整货物运输方式。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建设,加快推广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钢铁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二)推广新能源汽车。

      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围绕公共服务及党政机关、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等重点领域,积极推进公交车、出租车等城市客运以及公务车、环卫、物流、公安巡逻等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2018年开始,在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时,全市公交领域新增车辆30%、更新车辆35%以上采用新能源汽车。围绕着新模式、新业态的发展趋势,结合一汽集团在省内的移动出行业务,鼓励各级政府机关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当年新增和更新公务车中,新能源汽车占比达到70%以上,并逐年提高10个百分点。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进度,在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新能源车辆在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用局等参与)

  (三)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

      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并与省联网,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倒查责任主体,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配备实时排放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予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县区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科学划定柴油货车禁(限)行区域,开展柴油货车超标排放专项整治行动。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加快淘汰老旧车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2020年年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工作,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日常管理,严禁使用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城市建成区施工场所全面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检测工作,对超标排放的依法予以查处,对经维修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一律停止使用。(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机动车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网络信息化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完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强化机动车环保检验管理,严厉查处机动车环检机构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等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参与)

  (六)严格油品质量管理。

      2019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两油并轨”。加强车用汽柴油流通领域监督管理,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禁止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调和油组分,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油,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五、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一)实施防风固沙绿化工程。

  建设防沙带生态安全屏障,重点加强天然林保护二期、“三北”防护林五期建设和防风固沙。推广保护性耕作、林间覆盖等方式,抑制季节性裸地农田扬尘。在城市功能疏解、更新和调整中,将腾退空间优先用于留白增绿。建设城市绿道绿廊,实施“退工还林还草”,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达到37.84%以上。(市林业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牵头,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二)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

      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全面完成露天开采矿山摸底排查。2018年年底前,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加强矸石山治理。(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吉林煤监辽源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强城市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实施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2018年年底前,各县区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强城区建筑施工场所监管,对不达标的施工场所限期整改。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继续推进城市绿化硬化,2019年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消除城市裸露地面。建立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保洁清单,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年底前,城市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县城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市住建局、市公用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

  (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氨排放控制。

      全面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层层压实秸秆露天禁烧责任,建立“县包乡、乡包村、村包户”的网格化责任体系,确保每块农田都有专人包保、专人监管。在秸秆焚烧高发期,全面开展秸秆露天禁烧行动,加大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对城市和机场周边、高速公路和国道两侧、铁路沿线、森林防火区等重点区域实行不间断巡查。制定秸秆露天禁烧责任追究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现象高发的地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提升秸秆综合利用能力。推进以秸秆还田为基础的“五料化”综合利用,到2020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控制农业源氨排放,减少化肥农药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实现化肥农药使用量负增长。强化畜禽养殖业氨排放综合管控,推广低蛋白饲料,改进养殖场通风环境,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氨挥发排放。(市农委、市畜牧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部门参与)

  (五)强化生活源污染治理。

      加强城市综合执法,严查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烧纸祭祀、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等“明火冒烟”行为。加大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力度,严格查处使用焦炭、木材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炉灶,责令其改用清洁燃料,餐饮服务场所、机关、学校食堂大灶要安装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重大专项行动,大幅降低污染排放

  (一)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秋冬季专项督查。

  每年10—12月,开展为期3个月的大气污染防治秋冬季专项督查行动。专项督查行动以减少重污染天数为着力点,聚焦重点领域,将工作目标、任务措施细化分解,确保各项措施全部落实。加大预警通报、督办问责力度,确保压力传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参与)

  (二)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

      制定全市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统筹油、路、车治理,实施清洁柴油车(机)、清洁运输和清洁油品行动,确保柴油货车污染排放总量明显下降。建立严格的机动车“全防全控”监管制度,加强柴油货车生产销售、注册使用、检验维修等环节的监督管理,2019年年底前,建成天地车人一体化的全方位监控体系,实施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组织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参与)

  (三)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项行动。

      2018年年底前,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各类工业炉窑管理清单,加大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凡未列入清单的工业炉窑均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2019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工业炉窑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等部门参与)

  (四)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

      制定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建立健全石化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管理制度,在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和先进生产工艺、设备,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工艺废气、尾气收集处置率提高到70%以上。强化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油气回收设施运行监管。2019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动,对治理效果差、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的治理单位,公布名单,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10%以上。(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联防联控联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一)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要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管控方案,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明确政府、部门及企业的应急责任,科学确定重污染期间管控措施和污染源减排清单,指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加快推进预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及时预警不利气象条件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市环保局牵头,市气象局等参与)

  (二)严格控制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

      根据供暖需求,科学制定燃煤供热锅炉错时启炉方案,实行隔时分批启炉。供暖锅炉在启炉及温炉阶段,必须同步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严格实行重点行业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按照国家和省要求,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底,全市区域内水泥熟料生产线全部实施错峰生产。加大电力行业绿色调度力度,在保障冬季供热和电力可靠供应的前提下,优先调度可再生发电资源。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强化城市建设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措施,加强道路机扫。(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

  (三)强化联防联控。

      预测可能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各县区要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同步发布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预案,同步采取应急管控措施。实行城市间联动、部门间联动,开展联合响应、联合会商、联合督导、联合执法,形成防控合力,有效降低污染程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气象局等参与)

  (四)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响应方案,明确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八、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积极配合做好《吉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电力、钢铁、水泥、石化等重点行业的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适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作方案》,按照《吉林省秸秆禁烧区划定技术规范》要求,划定我市秸秆禁烧区。加快生态环境立法,逐步构建完善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体系。(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市、县两级财政支出要向蓝天保卫战倾斜。市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要不断调整优化支出结构,重点向大气污染防治支出倾斜。落实北方地区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合同环境服务,推进第三方环境治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建立市、县两级污染防治和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分配与县区空气质量改善绩效联动机制,调动县区政府大气污染治理积极性。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居民阶梯气价制度,居民采暖用气按民用价格执行,减少燃气输配中间环节,降低用气成本。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落实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环保电价。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建立高污染、高能耗、低产出企业执行水价政策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置。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继续落实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的政策。(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辽源市税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信局、市公用局、市农委等部门参与)

  九、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严格环境执法督察

  (一)完善环境监测监控网络。

  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2018年年底前,市辖区至少建成1个、每个县至少建成2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形成覆盖市、县两级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开展网格化监测试点,完善区域站、超级站网络布设。市、县区各类开发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运维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加强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2019年年底前,建成完善遥感监测网络、定期排放检验机构国家—省—市三级联网。构建重型柴油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远程监控系统,强化现场路检路查和停放地监督抽测。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及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参与)

  (二)强化科技基础支撑。

      强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应用。进一步对空气质量城市站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应用,为污染源解析、区域联防联控提供科学依据。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对源解析结果进行分析比对,结合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对治理重点进行动态调整。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强化源头管控。编制城市空气质量达标规划,针对空气质量超标因子、超标时段提出防治措施,确保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按期全面达标。(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证排污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罚。加强县区级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开展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严格查处“散乱污”企业。做好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排放不合格机动车和违反信息公开要求的行为。开展在用车超标排放联合执法,建立完善“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维修”的联合监管机制。(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参与)

  (四)积极配合开展环境保护督察。

      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的重点,全面配合国家、省级督察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夯实各县区和部门责任。建立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十、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政府和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主要领导是本辖区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防止脱离实际层层加码,确保各项工作有力有序完成。建立完善“网格长”制度,压实各方责任,层层抓落实。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分工任务,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落实“一岗双责”。市环保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定期调度相关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环保局牵头,市直各相关部门参与)

  (二)严格考核问责。

      将打赢蓝天保卫战年度和终期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做好考核结果运用。考核不合格的县区,由市政府领导约谈相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量化问责和区域环评限批。如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厉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参与)

  (三)加强环境信息公开。

      要认真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完成情况向社会公开,及时发布城市空气质量状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主动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按照相关信息公开要求,重点排污单位要按要求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要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要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保局负责)

  (四)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营造打赢蓝天保卫战的良好社会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消费理念,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引导绿色生产。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市环保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市直各有关部门参与)

  附件:辽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清单

  附件

  辽源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清单

年度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年度目标(天)

重污染天气年度控制目标(天)

细颗粒物(PM2.5)浓度年均值目标(微克/立方米)

2018

292

7

51

2019

292

4

49

2020

292

4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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