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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时间:2019-01-0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补充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辽府办发〔2016〕13号)颁布以来,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断加大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推进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现有库存,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购买新建住宅附属的车库(车位),按照法定税率征收税款。契税实际税负超出1.5%的部分,由财政予以补贴。

  二、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的(含2年)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其起始时间的认定: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明、签订合同(协议)和交纳第一笔房款的时间,孰先的原则确定。

  三、居民家庭单独购买新建商业用房超过50平方米的(不含存量房)可以办理落户,按有关规定享受学区政策。

  四、居民购买商品住房(含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可提取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贷款发放满1年后提前一次性还清。

  五、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农民可以个人名义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流程依据具体细则)。

  六、申请开展租赁试点工作,搭建政府投资平台,组建国有公司,适时收购库存商品房用于租赁试点工作。

  七、为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对辽源户籍农民购买商品住房的,财政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补贴,其缴纳的契税由财政按照缴纳额的一半予以补贴。

  八、严格控制城市总体规划和立项,合理调控土地供应规模,原则上暂停商品房土地供应。

  九、在保证货币化安置比例不低于50%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争取安置比例达到70%。

  十、此补充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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