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通化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驻通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要求,保证工业项目及时落实到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对《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通化市工业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通市政发〔2007〕8号)进行补充,补充意见如下:
一、我市工业用地继续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二、我市东昌区、二道江区、通化经济开发区土地等别为九等,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204元/平方米;梅河口市土地等别为十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68元/平方米;集安市土地等别为十一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44元/平方米;辉南县、柳河县、通化县土地等别为十二等,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为120元/平方米。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备案。
四、新增工业用地价格包括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税、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政府土地纯收益3个组成部分。其中,征地过程所发生的费税包括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防洪基金、耕地开垦费(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贷款利息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土地前期开发成本是指“七通一平”(通路、通电、通讯、通供水、通排水、通气、通热及宗地内土地平整)开发程度下发生的平均费用;政府土地纯收益为出让价格中减去征地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税及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后的剩余部分。
五、存量工业用地价格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及贷款利息、政府土地纯收益。
六、第四、五条中发生的费用,使用土地储备资金和其他非财政直接支出资金的,出让成交后,列入“吉林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收入清算单”予以清算。
七、土地征收过程中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应由地方政府负担,资金来源暂可从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或贷款中支出,土地出让后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结算;如由用地意向人垫付资金的,由于政府对用地单位给予相关优惠政策,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竞得人负担上交省财政部门总额的20%。
八、原自有工业用地新建工业项目或申请工业用地出让、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方式供地的,按市场价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九、各县(市、区)及通化经济开发区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十、严禁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成交价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按成交价执行。
十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价格和土地租金标准等土地价格的更新工作按省政府部署适时进行。
十三、建立土地成本确认机制。建立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的确认机制。
十四、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OO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