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政发〔20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现将《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白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30日
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全省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发〔2013〕21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白山市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危房,是指经鉴定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城市危房和城中村棚户区。本细则所称各类棚户区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铁路、钢铁等行业棚户区)、林业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等。
第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是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地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责任状,将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纳入绩效管理体系。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建设行为,加强对各县(市、区)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各级规划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设”方针,做好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规划工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改造方案和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办法和要求
第七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坚持政府主导,让利于民的原则。
第八条 参与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不得少于项目总投资额的20%。
第九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房屋以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鼓励以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房屋回迁安置。
第十条 应按照《吉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吉建房〔2010〕42号)要求,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行为,不得越级开发。
第十一条 住建部门和工信部门要密切配合、统筹安排,保证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二条 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建设“安全房”、“放心房”。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各项强制性标准,选择科学的设计方案、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队伍。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回迁居民参与工程质量监督机制,推行承建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负责制,确保新建房屋质量。加强项目招投标管理,打造“廉洁工程”。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按回迁安置的建筑面积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其余开发建筑面积,不享受优惠政策。
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面积,由各地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住建、审计、财政、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实行整体供应。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城乡危房和各类城市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安置住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免收用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和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可按低倍收取。储备土地可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第十五条 继续执行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收费减免政策。对安置住房建设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半征收各类经营性收费。其中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等各项收费。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各项基金。减半征收的经营性收费包括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等各项费用。居民小区电力配套设施工程费用,多层住宅按44元/㎡、高层按50元/㎡计算,不再收取其他费用。不得再收取燃气安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
第十六条 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一轮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吉政发〔2014〕15号)要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城市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5号)、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2009年4月改为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棚改〔2005〕5号)、《吉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吉安居〔2011〕3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乡危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资金通过政府支持、市场化筹集的方式解决。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利用地方政府债券和贷款等多种渠道,对各地城市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市、县级政府应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可以从公共预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益、地方政府债券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
第十八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各商业银行对征收、安置、建设资金予以信贷支持。允许以在建项目抵押方式进行贷款。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改造建设,按照同策同价、一视同仁的原则,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和资金补助。
第四章 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评估确定补偿金额,不享受产权调换的各项优惠及奖励政策。
第二十条 选择异地现房产权调换的,按就近安置的原则进行,由市政府组织购买或建设房源。
第二十一条 选择产权调换安置,并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限定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以搬迁截止日为准提前15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证享受扩大面积15平方米以内建安成本价的优惠;对搬迁截止日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证享受扩大面积10平方米以内建安成本价的优惠。继续扩大面积的,按市场销售价格购买产权。超过搬迁截止日达成协议并搬迁的,不享受建安成本价。
被征收住宅房屋为平房的,选择框架结构高层住宅楼房安置的,以《房屋所有权证》为准,每证给予公摊面积补助6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 对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分类施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免费扩大面积8㎡;对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对象中的普通低保户和建国后残疾军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以残联部门出具的证明为依据),免费扩大面积4㎡。
第二十三条 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予以原房屋有照面积20%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 依据《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1〕8号)的相关规定,成立由规划部门牵头、住建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房屋确权小组,对未登记房屋进行现场认定确权,其标准执行白山市棚改办〔2014〕5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无照)房屋认定确权工作规程》,被确认产权的面积按有照面积予以安置。经查阅产籍档案确系唯一住房的,享受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优惠、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征收。
第二十六条 要求分户安置的,只享受一户上述优惠政策;要求合户安置的,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的合户安置户数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第二十七条 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房屋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后,不再享受《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3〕6号)第三条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奖励及优惠面积部分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居民享受的上述优惠政策面积可以累加计算,发生的费用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九条 本期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房屋回迁安置的最小户型面积为50㎡。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征收住宅房屋原有照面积较小,在享受建国前军人和老烈属、分类施保户、普通低保户及建国后的烈属、残疾军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的残疾人免费扩大面积,20%奖励面积、未登记房屋确权等优惠政策后,仍不足50平方米,经查阅产籍档案确系唯一住房的,无偿扩大到50平方米,无偿扩大面积产权为私产。最小户型超出50平方米部分享受10平方米以内建安成本价,再扩大面积部分按公示的市场销售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集中回迁安置。
第三十一条 在被改造的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内居住的农村重点低保户和普通低保户,分别比照城镇分类施保户和普通低保户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的回迁安置房屋,可以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其他未尽事宜,可参照《白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2013年白山市人民政府第2号令)、《白山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有关补偿事项的指导意见》(白山政办发〔2013〕6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 要全力抓好安置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应当与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安置住房小区外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通讯、邮政、排水、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保证正常交付使用。小区内应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设施,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建设,禁止相关企业强行、垄断承包和施工,各相关部门要按相关规范组织验收并保证交付使用。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小区内社区、物业管理正常运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开发建设面积的3‰无偿提供社区用房,按开发建设面积的4‰无偿提供物业管理用房。各小区需按专项规划要求配建养老设施。
第三十六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区域内有公产房的,按房改政策进行房改后予以征收补偿。
第三十七条 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中房屋征收和开发建设过程中安全措施到位,改造后小区的消防及安全设施齐全有效,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司法、行政、宣传、组织等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负责制定落实政策,形成攻坚合力,保证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实施。
第三十九条 城乡危房及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中各司法、行政等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之处,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白山政发〔2013〕8号)同时废止。
附件: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附件
白山市城乡危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工程减免收费项目明细
一、应免缴的收费项目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2.城市卫生费;3.城市树木(绿化)砍伐补偿费;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5.征(土)地管理费;6.水资源费;7.计量检定收费(三表检测);8.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10.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1.价格调节基金。
二、应减半征收的收费项目
1.土地价格评估费;2.污水处理运营补偿费;3.委托清运垃圾费;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5.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费;6.“有形建筑市场”收费;7.燃气工程安装费;8.防雷设施有偿服务费;9.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3000万元以下);10.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11.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12.环境监测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