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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房屋权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9-01-0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关于整顿全国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秩序的通知》、《关于颁发和制作全国统一房屋权属证书的通知》要求,为加强我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切实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由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填发的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为该区域唯一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在大镜沟乡、太安乡(不含五间房林场)和三道沟镇、红土崖镇区外的村屯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由八道江房产局填发的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为该区域的唯一合法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单位和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执照”等非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不再具法律效力,不作为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对持有非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由市房产产权管理处填发的,房屋权利人持原证到市房产产权管理处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对2003年7月新调整扩大部分的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所有权证由八道江区房产局提供房屋档案,由市房产产权管理处接收,符合办证条件的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八道江区房产管理局管辖的地域受市房地产管理局委托由八道江区房产管理局换发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对由其他部门和单位填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产执照”和其他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不予换证。对不予换证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可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一次性处理无籍房屋工作方案的通知》的规定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申请人需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房屋初始登记程序和提供要件的标准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进行房屋动迁的,动迁部门和单位要在房屋动迁前持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认证后,方可进行房屋动迁;凡进行房屋拆除灭籍的,需持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到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房屋拆除,否则房屋产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凡进行房屋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以及对房屋进行抵押、典当的,当事人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时需提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颁发的全国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否则不予办理。

  四、新建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因房屋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90日内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名称和房屋现状发生变化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因房屋灭失、土地使用权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等,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申请人(权利人)逾期不办理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登记费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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