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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 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时间:2019-01-0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妥善解决我市“土地与房屋分别登记”期间的遗留问题,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顺利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对2014年8月1日(《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政府关于松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补充意见》(松发〔2012〕29号,以下简称《补充意见》)实施终止日期)前实际售出或入住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房地一体、稳定连续、尊重历史、方便群众的原则,依照本意见处理。

  一、关于缺失开发建设单位问题

  (一)因开发建设单位缺失或其法人走、死、逃、亡,造成无申请主体的,经工商、税务部门认定后,有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小区业主推荐3名以上代表提出不动产首次登记申请。

  (二)首次登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职权进行权籍调查,由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人防办、消防支队、工商局、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出具不动产首次登记所需登记材料。

  (三)经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登记项目,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公告三十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可为该项目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关于缺失建设用地手续和欠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一)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未办理首次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凡具备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条件或经规划部门认定符合规划要求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处理。符合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按照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符合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按照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补办用地手续涉及的土地出让金暂时无法缴纳的,可扣押开发建设单位能变现为等金额的不动产抵顶出让金;无可扣押不动产的,由市政府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追缴。追缴工作在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可以启动司法程序。同时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房地产项目首次登记。

  (二)对建设用地未经批准或批准后土地未验收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只登记房屋信息和宗地空间信息,并在不动产权证书备注栏内标注“经查本宗地无审批信息或审批信息不完整”,土地用途栏空白。相关手续完备后,权利人可申请变更相关登记信息,换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关于缺失规划手续和违反规划方案建设问题

  (一)对无规划手续的房地产项目,由规划部门依法调查,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房地产项目首次登记。

  (二)对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面积建设或未按规划批准方案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法调查,完善规划手续。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可启动司法程序。同时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四、关于缺少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问题

  凡缺少房屋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的,由市住建部门和市规划部门按照“特事特办”原则,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以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首次登记。

  五、关于税费未缴清问题

  对符合其他登记条件但涉及有关税费暂时无法缴纳的,相关部门可扣押缴纳主体能变现为等金额的不动产抵顶税费;无可扣押不动产的,由税务部门继续依法追缴,同时出具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手续,10个工作日不能办结的,报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批准,登记机构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摊问题

  对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已经分摊过的,继续保持不变;没有分摊的不再进行分摊,但要注明其共用宗地面积。

  七、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问题

  对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到期申请续期,参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13号,以下简称《若干规定》)附件中的第二条办理,即“缴纳出让金标准按不低于住房坐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八、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问题

  原出让方式取得的住宅出让到期申请续期,参照《若干规定》附件中的第二条办理,即“缴纳出让金标准按不低于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九、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用地验收问题

  (一)“毛地”挂牌阶段

  本意见适用时间节点为2006年3月—2010年10月。该阶段棚户区项目用地主要是“毛地”挂牌出让。其中一类直接在挂牌出让时就已经享受出让金优惠政策,另一类是在棚户区项目竣工验收时进行出让金清算。对于这一类的棚改项目继续按照原来的政策进行清算土地出让金。即小区内商品住宅土地出让金减免30%,回迁住宅楼土地划拨。

  (二)先划拨、后协议出让阶段

  本意见适用时间节点为2012年8月—2014年8月。依据《补充意见》《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松发〔2012〕29号文件有关政策操作性问题的批复》(松政函〔2013〕7号)以划拨的方式办理棚户区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时继续执行回迁楼享受全免政策;非住宅(宾馆酒店、城市综合体等)按基准地价缴纳,商品住宅按基准地价的70%缴纳的棚改优惠政策。

  十、关于容积率增加补缴土地出让金问题

  国有建设项目中期调整或验收时,容积率增加需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补缴标准和评估时点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在《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之前供地的项目,验收时容积率增加,按照《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市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松政发〔2013〕55号,以下简称《严格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要求补缴土地出让金,即容积率每增加0.1,加收原成交总价的3%。

  (二)2006年3月—2010年12月以来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依据《中共松原市委、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松原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松发〔2006〕21号),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容积率基础上上浮0.2部分免征土地出让金,超过0.2部分按《严格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文件征收土地出让金。

  (三)在国土资源部《通知》文件之后的供地项目,容积率增加要严格执行《通知》第四条规定,按照批准调整时的土地市场楼面地价核定应补缴的出让金。

  (四)在《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源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评估技术规范》)前容积率调整的,评估期日以规划部门批准调整时间为准;在《评估技术规范》出台后容积率调整的,评估期日以国土资源部门同意调整时间为准。

  十一、责任追究

  (一)不动产登记涉及的部门多,审批流程长,各相关部门要提速高效、主动作为,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在相关工作启动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由于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相互推诿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权利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开发建设单位因不配合或者不缴纳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相关税费等,导致历史遗留问题未有效解决的,相关部门要从严依法追责,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将所涉及企业及个人与开发建设相关的规划、用地、建设、销(预)售、投融资等手续暂停办理,停止批准其新的建设项目。

  十二、附则

  (一)本意见由松原市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16年12月1日—2018年5月30日。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附件:松原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名单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9日

  

  

  附件

  松原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名单

  为有效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群众权益,市政府决定成立松原市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高材林 市长

  副组长:韩 良 副市长

  成 员:张 宁 市政府副秘书长

  金立生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尹德亚 市住建局局长

  孙世军 市规划局局长

  董 志 市地税局局长

  郭玉志 市国税局局长

  于占武 市人防办主任

  巴 图 市信访局局长

  鞠洪军 市公安局副局长

  孙天池 市消防支队支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的协调调度。

  主 任:张 宁(兼)

  副主任:金立生(兼)

  孙彦超 市国土资源局调研员

  康文举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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