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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

时间:2019-01-0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31日

 

松原市城区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及大棚等附着物补偿安置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用地行为,切实保护耕地,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本着有利于推动松原市城市化建设和进程,确保各项建设顺利进行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城区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及大棚等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及大棚等附着物应当遵循公平补偿、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保证被征收土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工作。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集体土地的报批和指导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宁江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具体实施征收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介入集体土地征收工作。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征收集体土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六条 经市政府规划审批会通过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将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选址意见书,及时送达市国土资源部门。

  第七条 市政府组织召开由被征地的区政府、开发区、国土资源、规划、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征地工作会议,研究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区政府、开发区组织有关单位,对拟征收土地进行现场踏查。踏查后由区政府、开发区向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拟征地通知书》。

  第八条 《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土地进行勘测定界,并录制影像资料。同时区政府、开发区应组织被征地的乡、村有关人员,对拟征地的土地权属、地类进行指认,若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对拟征地现状的勘测,可以根据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村持有的土地承包合同等法律文书进行勘测定界。征地勘测定界图需要经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确认。

  第九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或拟用地单位与区政府、开发区签订地块征收合作协议。区政府、开发区组织被征地的乡政府、村民委员会,依据征地勘测定界图和影像资料开展征地调查工作。调查每户的征地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等,调查结果由村民委员会进行公示,公示7日,经村民委员会与被征地农民对现状调查结果核实无异议后,由被征地农民代表在《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区政府、开发区将拟征地用途、位置、权属、地类、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听证权利等告知被征地农民,征求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民意见,对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被征地的村民委员会和农民无异议的,宁江区、开发区与被征地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补偿安置意见》。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法建筑物、拟征地通知书下达后抢建抢栽抢种的房屋、大棚、苗木等地上附着物;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

  (三)虽经有权机关批准,但有关批准文书中注明国家建设时无条件拆除的临时建筑。

  第十一条 在调查和登记同时,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区政府、开发区的人社部门,做好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社会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调查、登记、参保与不参保的核实。按照“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的政策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参保人员名单后,经当地国土资源、农业和人社部门审核,人社部门据此做好相应社保费用测算,财政部门或用地原单位按照人社部门核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及时将政府补贴的40%社会保障资金存入社保专用账户,同时人社部门在检查核实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后,按程序办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手续报批、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宁江区、开发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组卷工作,将“一书四方案”及有关征地报批材料报区政府、开发区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批准后,由区政府、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征地。在收到征收批准文件后,区政府、开发区在10个工作日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显著位置张贴,接受监督。

  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包括: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十四条 征地公告发布后,区政府、开发区组织宁江区、开发区国土资源、农业、规划等部门、征地所在地的乡政府、村民委员会开展征地补偿安置调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市政府公布的现行标准。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区政府、开发区提出。区政府、开发区应当研究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开发区组织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十八条 被征收人对土地和大棚等附着物补偿标准或安置方式没有异议的,由乡镇政府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加入仲裁条款,并由市仲裁委员会对补偿安置协议进行确认仲裁。

  第十九条 达成征收土地协议并足额领取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应按时交出被征收的集体土地;达成大棚等附着物补偿协议的,要按协议约定的时间自行拆除被征收的大棚等附着物。

 

第三章 地上附着物评估

 

  第二十条 大棚等附着物补偿未达成协议需要评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知区政府、开发区、被征收人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共同选择并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大棚等附着物补偿价格评估时点,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评估程序和技术规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评估报告。在大棚等附着物评估过程中,被征收人不配合、不提供相关资料的,评估机构应当根据《拟征地通知书》发布后相关部门的调查登记材料和影像资料进行评估,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应在被征收大棚等附着物所在村显著位置公示7日。公示期间估价师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公示期满后,区政府、开发区应当将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逐户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对依据本实施意见作出的所有法律文书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的,在有乡、村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可以留置送达。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重新评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对拟征地范围内违法建筑和抢建温室、大棚、看护房以及抢栽抢种花草、苗木等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发现抢建抢栽抢种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区政府或开发区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区政府、开发区确认属违法建筑物以及拟征地通知书发布以后,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抢栽抢种的温室、大棚、房屋(看护房)、农作物、花草、苗木等地上物的,区政府、开发区应发布通告,要求当事人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规划、住建、国土资源、市容、公安等部门及区政府、开发区进行清理整治。

  第二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征收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书面责令使用权人交出土地;在责令交出土地期限内仍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不执行本意见,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前郭县人民政府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此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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