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则敬与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资
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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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黔27行初522号
原告程则敬,男,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平塘县人,住贵州省平塘县,
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塘县平湖镇中山路33号;
法定代理人莫某,该县政府县长。
被告平塘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塘县玉水北路平塘县司法局附近;
法定代理人李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则敬诉被告平塘县人民政府、平塘县国土资源局撤销行政协议及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程则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则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程则敬负担。
审 判 长 周 刚
审 判 员 罗 艳
审 判 员 郑天成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冉 玲
书 记 员 叶继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