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通知
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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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最严格
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不动摇
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六届五次全会等一系列重要会议,对严防死守耕地保护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将其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和铁的纪律。各市县要切实提高对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的认识,坚决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把耕地保护作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务,在服务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同时,强化规划计划管控、用途管制、节约集约用地和执法监管等措施,坚决守住耕地红线,确保本地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稳定,质量稳步提高。
二、加强管控,确保耕地保护数量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控,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和调整。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必须确保规划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除国防军事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可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调整已划定的基本农田。建设用地规划布局要尽量避让优质耕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评估调整新划入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应当为耕地,不得将非耕地划为基本农田。
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各市县要加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加强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管控。停止审批新建高尔夫球场及其用地。取消“一揽子”供地模式,坚持按项目带土地的原则进行供地,加强土地供应计划与投资计划的衔接,按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年度建设需求,分期分批、逐年安排落实项目用地。凡未列入年度项目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的,一律不得供地。坚持净地出让,从源头上防止土地闲置,推动各类建设节约集约用地,切实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二)先建备补、补改结合,进一步拓宽占补平衡途径。
各市县要认真开展对本市县范围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补充耕地质量的调查和清理,按照补充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要求,因地制宜,实行先建备补、补改结合,积极组织开垦耕地和改造提高耕地质量,滚动储备水田、水浇地、旱地等各类耕地指标,切实落实先补后占。对自然资源条件较优越的耕地后备资源,在充分论证、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首先开垦优质耕地,能够开垦成水田的,要开垦成为水田。由于受自然资源限制,补充优质耕地后仍难以达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应当调整安排对现有补充耕地进行土地整治,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质量,将旱地改造为水田。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经批准采取易地补充方式实施补充耕地的,要优化耕地开垦项目工程设计,提高工程建设标准,开垦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和水田。
(三)严格建设用地审查,确保补充耕地落实到位。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项目用地预审时,要加强耕地占补审查,指导项目业主优先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做好耕地占补工作,并明确补充耕地区域、项目以及耕地开垦费标准(自行补充耕地除外)。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的,省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实地踏勘论证,提出补充耕地的安排。各市县申报建设项目用地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时,应对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的质量等级、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及备案号等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占补耕地类型相同、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占补达不到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要求的建设项目用地,不予批准用地预审和农转用及土地征收。
(四)严格划定基本农田,建立永久保护机制。
各市县应按照耕地质量等别从高到低的顺序,优先将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和城镇、村庄周边的优质耕地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并落实地块、上图入库、设立保护标识、明确保护责任。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除国防军事和重大基础设施经依法批准可以占用外,一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目前,尚未完成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的市县,要在划定初验成果的基础上,抓紧修改完善成果资料,并按照规定组织验收;已通过划定成果验收的市县,要抓紧整改完善材料,并按规定将基本农田数据库报国土资源部复核,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各市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应于 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五)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
各市县要根据《海南省土地整治规划(2011-2015年)》、《海南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2013-2015年实施方案》的部署和安排,按照“精品、规模、高效”的要求,以集中连片基本农田为重点,优化土地整治项目选址,积极申报、实施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确保全面完成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六)严禁借“租赁”、“流转”之机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使用、流转、抵押和担保等,必须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农用地必须坚持农用。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规划用途使用土地,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借“租赁”、“合作开发”、“作价入股”、“承包经营权流转”农用地之名,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违法兴建高尔夫球场、别墅、专家楼、农家乐、会所、住宿餐饮、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大型停车场等非农配套设施。各市县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合理选址,规范推进设施农业的发展。设施农业项目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和非耕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工作,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租赁等行为,严防擅自扩大集体建设用地规模、乱占滥用耕地。
三、建立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
(一)建立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
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将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保护、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任务落实、补充耕地质量等纳入考核内容,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耕地数量与质量考核并重。要将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纳入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考核结果将作为市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的主要参考依据。建立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奖励和问责机制。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措施得力、成效突出的市县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用地指标分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市县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市县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建立完善政府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落实地方政府保护耕地的主体责任,健全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
(二)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补偿机制。
加快修订《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提高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保障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投入,提高补充耕地质量。建立耕地保护经济补偿机制,省、市县财政安排资金对承担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责任单位与土地承包权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提高承担保护责任单位和土地承包权人保护耕地、发展生产的积极性。
(三)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严肃查处非法占用耕地行为。
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完善市县、乡镇、村三级动态巡查工作网络建设,落实执法监察共同责任机制,加强土地执法监察。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耕地行为,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破坏,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严格执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非法批准征占基本农田10亩以上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以及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行为的,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核定上述违法行为后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坚持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占用耕地等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查处、公开曝光。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高发地区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和责任追究。
(四)完善制度建设,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占补平衡的监管。
实行“以补定占”制度。各市县应根据本地区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考虑补充耕地的能力,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形成“以补定占”的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市县,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
建立耕地质量等级评价与监测制度。各市县要利用土地利用年度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耕地地力评价等成果,完善现有耕地、补充耕地和后备耕地资源质量等级评定,作为评估调整规划、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用地审批、补充耕地核查等的依据。土地整治补充耕地应在对后备耕地资源质量进行评定的基础上,按照“适宜水田开垦水田、适宜水浇地开垦水浇地”的原则,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开发,最大限度提高耕地后备资源的利用效率。土地整治补充的耕地,各市县要组织评定质量等级后再组织验收,没有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
建立实施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制度。各市县对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耕作层应当进行剥离,用于补充耕地质量建设。按照“谁占用、谁剥离”的原则,将占用耕地单位剥离耕作层责任落实到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用地单位要将耕作层剥离和存放等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建设用地报批时,要将建设用地单位编制项目用地耕作层剥离工作方案、耕作层剥离经费预算作为建设用地报批审查的重要内容。
(五)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全民保护耕地的自觉性。
各市县要大力开展对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和制作宣传标语、宣传册、宣传栏和宣传牌等形式,加强对耕地保护、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要意义,以及保护目标、保护措施、保护成效、典型事例、先进事迹等方面的宣传,广泛发动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提高全民保护耕地意识,营造全民自觉保护耕地的社会氛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