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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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
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巩固违法建筑整治成果,保持对违法建筑的高压打击态势,落实“依法治省”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旅游特区建设,维护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大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治违法建筑“三年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要求,遵循“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突出重点、稳步推进、疏堵结合、依法行政”的原则,把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作为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旅游特区建设的重要基础,加强创新,健全机制,完善措施,规范城乡建设活动,坚定不移地将整治违法建筑向纵深推进,明显改善我省城乡面貌,优化投资建设环境,为建设国际旅游岛谱写美丽中国的海南篇章营造和谐有序的发展空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的总体目标,利用三年时间,深入开展对全省违法建筑的集中整治行动,进一步提升防控违法建筑手段,健全和完善整治工作长效机制,使违法建设行为得到全面遏制。至2018年6月底前,增量基本控制,存量基本整治,形成长效机制,城乡建设全部纳入法制化轨道,做到依法建设。
三、整治重点
(一)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
(二)开展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坚决拆除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
(三)开展全省闲置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整治,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通知》(琼府〔2015〕24号)要求,彻底拆除闲置土地上的乱搭乱建,从源头上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四)开展城镇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重点整治主要街区、主要道路两旁、主城区出入口,以及严重影响规划,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市容环境的违法建筑。
(五)开展铁路、国道省道公路等交通主干道两侧及河道两岸违法建筑整治,保障道路畅通,提升道路、河岸风貌管控水平。
(六)开展棚户区、城中村和城边村等旧城改造区违法建筑整治,制定改造区域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细化改造区域内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和分类处理的具体办法,做到以改带拆、以拆促改、改拆结合、惠及群众。
(七)开展风情小镇和美丽乡村违法建筑整治,严厉打击风情小镇镇墟和美丽乡村规划范围内非法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破坏林地建房、非法批准征占土地建房、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行为。
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增加违法建筑重点整治内容。
四、工作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15年上半年)。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按照本行动方案要求,在前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辖区违法建筑情况进行分类核实,成立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三年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并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于2015年6月中旬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掌握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及农垦系统2014年底的最新违法建筑底数,作为省政府对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考核表彰及问责的依据。
(二)整治处理阶段(2015年7月-2017年12月)。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按照本行动方案和本地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整治行动,建立健全“三年攻坚行动”项目台账,分阶段、分区域、分子项列出整治的违法项目,制定政策措施,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省政府每半年进行督查并通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8年上半年)。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长效机制,省政府对全省“三年攻坚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巩固扩大整治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强力推进。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及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工作班子,同步推进乡村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出台具体的配套政策,加强对市县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确保攻坚行动顺利开展。
(二)建立整治工作进度报送制度。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每月底前要将当月整治违法建筑的进展情况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对整治情况分析、排名,形成简报,并对整治不力的通报批评。
(三)健全违法建筑巡查发现机制。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落实主体责任,运用数字化城市管理手段,加强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将城乡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监督职责细化落实到乡镇、村(居)委会,落实到人,并督促开展巡查工作,建立即报制度,发现违法建筑限时处理。
(四)完善联合执法体系。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琼府〔2013〕61号)的要求,出台联合执法工作办法,健全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协作配合,切实发挥联合执法体系的效能。国土、规划、建设、房管、林业、环保、工商、交通、铁路、文化、卫生、商务、食品药品监管、公安、消防、水务、海洋、税务、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等部门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许可或提供服务,斩断违法建筑利益链。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并将违法建筑单位和个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和不良记录管理。
(五)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督促各执法主体、各相关部门加强违法建筑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严重影响城乡规划、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进行挂牌督办,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整治情况作为各村镇、各部门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六)建立约谈制度。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对整治工作落后的区、乡镇、街道实行分级约谈;违法建筑涉及非本市县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由省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约谈。
六、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站在落实“依法治省”战略、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建设旅游特区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对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认识。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乡镇政府的责任,切实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责任主体分级分片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机制。落实好巡查巡防、联合执法、挂牌督办、信息报送、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广泛宣传,深入动员。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新闻媒体对整治行动的要求、进展情况以及取得的成效,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全方位广泛宣传,用客观的情况、准确的信息向社会传递和释放正能量,营造强大舆论氛围。加大村镇规划报建宣传力度,增强群众守法意识。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典型违法建筑案件,形成强力震慑。
(三)源头治理,打防结合。
注重违法建筑源头治理,打防结合,完善“职能部门+属地乡镇+基层组织”网格化管理,建立整治违法建筑包干责任制、村镇建设报建奖励制度、违建举报奖励制度,以及政府强拆费用追偿机制。
(四)依法整治,确保稳定。
整治违法建筑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也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农垦总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在整治过程中既要大胆工作,严格执法,又要防止简单、粗暴、野蛮执法;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的作用,做好重点、难点对象的矛盾化解工作;认真做好各种预案,加强对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管,保障执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止发生极端事件,真正把整治违法建筑工作抓实抓好。
(五)合理处置,拆建结合。
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重视“拆后”的处置工作。拆除违法建筑后要立即组织做好垃圾清运、土地利用工作。对于拆后的土地,已经编制规划的,要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开发建设;没有规划的或规划需要修编的,要高起点、高质量进行规划建设,防止违法建筑再滋生。道路两侧、绿地上的违法建筑拆除后,要及时进行道路修复和绿化;耕地、林地上的违法建筑拆除后,要立即组织复耕复植,做到“拆一处违建、治一片环境、收一方效益”。
(六)加强督导,责任追究。
省政府将整治违法建筑纳入年度对市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考核,好的予以表彰,差的予以问责,并对主要负责人提出奖罚意见。各市县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省农垦总局要加强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督导检查,强化责任追究,严格落实考核问责机制,将整治违法建筑工作列入对下级政府、部门工作的检查考核内容。对新增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责任人约谈制度。约谈后仍不落实整改的,要严格实行行政问责,追究属地主要领导及职能部门责任。对领导干部暗中参与、纵容、支持违法建筑建设行为的,一律从严查处,绝不手软,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