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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棚户区改造补偿安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19-01-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政策,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群体的安置,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存量商品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棚改范围内被征收人属于《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15〕157号)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租赁住房对象,且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补偿总额(含土地、房屋、附属物的市场评估价及补助、奖励)不足于购买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一)共有产权方式。由政府补足购买60 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差价款,政府指定辖区住房保障中心作为房屋共有产权人,与被征收人共同购买回迁商品房,双方按各自出资比例享有房屋权益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二)分期付款方式。被征收人将征收补偿款作为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的首付款,剩余不足部分由政府出资补足。辖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按房屋价款及银行贷款利息为总额,以15年为付款期限,按月向被征收人收取应交房款,付款期满后,房屋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三)保障配租方式。由政府出资集中购买一定数量的60平方米回迁商品房,纳入本市住房保障管理体系,由辖区住房保障中心负责管理并向符合条件被征收人配租,住房租金按政府核定的标准进行核算及收取。
二、被征收人符合申购经济适用房条件,且愿意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房源售完即止),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以下价格和补贴标准执行:
(一)琼山区凤翔花园C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为3600元/平方米,政府予以300元/平方米补贴。
(二)秀英区永秀花园(时代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格为3900元/平方米,政府予以800元/平方米补贴。
每户申购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超过60平方米以外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参照所购住房建设当年项目所处片区或周边同结构、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价格的85%核定配售价格;所购住房项目所处片区或周边在建设当年没有可参照的同结构、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按该项目住房建设当年的市场评估价格的85%核定配售价格。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二项规定的被征收人,拟购买本市美兰区海甸溪北岸拆迁安置房的(房源售完即止),购买价格为3800元/平方米,政府予以500元/平方米补贴,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且每户申购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四、被征收人原拟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愿意异地选购秀英区永秀花园(时代城)存量商品房的(房源售完即止),可按秀英区永秀花园(时代城)市场均价九五折优惠价购买(根据楼层不同浮动价格),政府予以800元/平方米补贴,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同时,按《海口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海府办〔2016〕56号)规定,予以200元/平方米补贴,单户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
五、被征收房屋属于持有合法手续的商品住宅、单位小区房屋的,被征收人原拟选择购买回迁商品房,但愿意选择直接货币补偿或异地选购我市存量商品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540元/平方米货币安置奖励,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六、其他事项
(一)《海口市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海府办〔2016〕56号)规定的200元/平方米的补贴,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
(二)政府集中购买回迁商品房款、应补足的购房差价款、补贴费,从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概算中的不可预见费列支。
(三)公共租赁住房对象和经济适用房保障对象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应依照《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海府〔2015〕157号)和《海口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保障标准》(海府〔2015〕158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第二、三、四项规定的补贴面积原则上按被征收人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和回迁商品房屋面积计算,但实际购房面积大于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可购买回迁商品住宅面积的,补贴面积按征收补偿方案规定可购买回迁商品住宅面积计。
(五)本通知由市房屋征收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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