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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集体土地管理的通知

时间:2019-01-05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2010年2月4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0〕5号文件发布)

各区人民政府:

  国务院已批准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为扎实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占地、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政策措施,更好的保护耕地,进一步制止土地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土地管理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根据监察部、国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和《海口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各区政府对土地管理工作要引起高度重视,责成各镇政府加强对土地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在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大好形势下,区、镇政府在招商引资等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中涉及用地时,更应当依法用地和管好土地,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附件: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禁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

  附件

  海口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严禁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的通告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为扎实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维护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坚决打击非法占地、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特通告如下:

  一、依法使用土地,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单位应尽的义务,应自觉遵守土地管理法规,树立土地法制观念,合法用地,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二、严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惩。

  三、凡有下列情形的均属违法违规占用集体土地的行为:

  (一)未经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通过承租、承包、联营、合作等以租代征方式使用集体农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行为;

  (二)擅自使用宅基地及集体土地以联营合作等名义建设“小产权房”行为。

  (三)未经合法批准,通过买卖、租赁、联营合作、入股等方式流转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四)未经合法批准,以“建设新农村”、“建设文明生态村”等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行为;

  (五)私自转让、倒卖宅基地的行为;

  (六)村集体经济组织私分宅基地的行为;

  (七)以兴建农庄、观光农业等为由,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从事非农建设的行为。

  四、凡在非法占用或买卖所得的土地上施工建设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工停建,听候处理。如继续抢修强建的,将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五、非法占用、买卖集体土地等土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占用毁坏农用地罪、非法倒卖转让土地罪及非法批地罪的,将立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土地违法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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