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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勇与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时间:2018-09-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黔01行初398号
原告王金勇,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市级行政中心。
法定代表人陈晏,市长。
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住所地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锦江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光尧,局长。
被告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黄河路443号。
法定代表人钟阳,主任。
第三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陈亮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贵阳市花溪区陈亮村。
法定代表人陈照松,村主任。
第三人贵州忠辉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林敏贵,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王金勇不服被告贵阳市人民政府、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局分局、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原告以“因申请人父亲为户主,要以父亲名义起诉”等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金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的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金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金祥负担。
审 判 长  黄 晓
审 判 员  黄永福
审 判 员  颜 云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冬梅
书 记 员  卢成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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