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三亚市SY2017-008号用地7.4668公顷集体土地的通告
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海南省国土资源厅以“琼国土资函〔2018〕85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海棠区三灶村和湾坡村委会7.4668公顷集体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规划性质:
海棠湾C2片区B-01-05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交通场站用地、D-01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D-04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其他服务设施用地、D-05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广场用地、D-06地块规划用地性质为文化设施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
位于海棠湾C2片区 B-01-05、D-01、D-04、D-05和 D-06地块内(具体位置详见宗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及面积:
海棠区三灶村委会和湾坡村委会,面积:7.4668公顷。
四、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被征地单位名称 | 面积(亩) | 土地补偿费用标准(元/亩) | 安置补助标准(元/亩) | 合计(元) |
海棠区三灶村委会和湾坡村委会 | 112.002 | 56000 | 89600 | 16307491.2 |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14〕36号)及《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2013修订)〉的通知》(三府〔2013〕43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五、农业人员安置:
(一)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有关征地补偿标准规定,一次性拨付土地安置补助费。
(二)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琼府〔2013〕21号)及《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安置预留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2〕97号)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通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凡从海棠区政府现场调查之日起,抢栽、抢种青苗和抢建地上附着物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地单位名称 | 登记时间 | 登记地点 | 复核时间 |
海棠区三灶村委会和湾坡村委会 | 年 月 日 | 海棠区项目推进服务中心 | 另行通知 |
特此通告。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