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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06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16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违法建筑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整治违法建筑攻坚行动,推进城市“双修”,提高城市治理管理水平,为建设三亚国际化热带滨海旅游精品城市提供坚强保障,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落实省政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六大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三府办〔2016〕12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三亚市村庄建设管理办法》、《三亚市临时建设管理办法》、《三亚市构筑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控增量、减存量、建机制、保长效”,坚持标本兼治、疏堵结合、打控并重,扎实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工作,逐步实现以下目标:
(一)逐步消减完违建存量。集中拆除重点项目用地、棚改区、特色产业小镇和美丽乡村范围、主要交通干道沿线、山体、农用地、林地、河道、海岸带、水源保护区等重点领域内的典型违建,全面排查并依法拆除非法买卖土地或变相买卖土地建设的“小产权房”以及严重违反规划、存在安全隐患、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城市景观的违建,并依据有关规定对土地来源合法、建筑层数和面积均符合规划的村民自建房补办手续,2018年底前基本消减完全市违建存量。
(二)管控住新增违建。不断完善属地网格化管理制度,构建起“职能部门+基层组织”的管理体系,健全“巡查发现―现场核实―实施管控”的监管流程,运用数字化城管系统、卫星遥感影像图斑等手段,实现对新增违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从2016年起,保持每年新增违建零增长。
(三)形成违法建筑管控体系。依据《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形成“各区为主体,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格局,构建起集巡查、举报、管控、拆除、督查、考核、问责于一体的违法建筑管控体系。
(四)宅基地管理和农村建房管理步入正轨。深入开展“两普查、两规划、一报建”,2016年底前实现村庄规划全覆盖,有效解决村民建房报建难问题;2017年底前实现土地和房屋信息入库,有效解决“一户多宅”等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
(五)打造依法行政的执法队伍。制定合法、严谨的立案查处程序和强制拆除程序,建立执法案件检查制度和执法行为督查制度,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提升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守法意识,做到依法查违、控违、拆违。
(六)全面建成“无违建”城市。2016年9月份启动“无违建”示范点创建工作,吉阳区和天涯区各创建一个“无违建社区(村庄)”。2017年起全面开展“无违建”示范点创建工作,每年按比例创建“无违建社区(村庄)”。到2020年,实现全市社区(村庄)“无违建”。
二、任务分解
(一)加大打击力度,突出重点领域,坚决拆除典型违建
1.2017年底前拆完重点项目内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2.2017年底前基本拆完东岸、月川、海坡、榕根、江林、龙海、临春、西瓜、芒果等棚改区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吉阳区人民政府、天涯区人民政府、海棠区人民政府)
3.2017年底前完成特色产业小镇和美丽乡村范围内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4.2017年底前完成主要交通干道沿线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5.2017年底前拆完山体、农用地、林地、河道、海岸带、水源保护区等领域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6.2017年底前基本拆完“小产权房”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违建。2018年底前基本拆完严重违反规划、占用公共空间、影响城市景观的违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二)扎实推进“两普查、两规划、一报建”、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创建“无违建”示范点等工作
1.2017年底前实现土地和房屋信息全部入库,有效解决“一户多宅”等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进一步完善村(居)民建房管理办法,深入推进村(居)民建房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规划局)
3.加大对村(居)民建房的引导报建力度,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将“凡建必报”的理念深入人心。(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4.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违建的分类处置工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5.2017年起全面开展“无违建”示范点创建工作,每年按比例创建“无违建社区(村庄)”。到2020年,实现全市社区(村庄)“无违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三)形成违法建筑管控体系
1.根据我市整违工作推进情况,适时修改完善《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使之成为我市整违工作的指导性文件。(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好《三亚市违法建筑管控办法》,制定整治违法建筑考核办法与奖罚标准,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整治违法建筑绩效考核。定期通报各区、各职能部门整违工作进展情况和整治违法建筑专项督查情况,作为考核的评分依据。(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开展整治违法建筑专项督查,对各区、各职能部门整治违建情况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责令各相关单位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完善属地网格化管理制度,构建起“职能部门+基层组织”“日常巡查+投诉举报”、“督查督办+考核问责”的管理体系,健全“巡查发现―现场核实―实施管控”的监管流程,发挥投诉举报平台、数字化城管系统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制止新增违建,对顶风抢建的依法坚决拆除。(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5.对各区的新增违建进行督查,督促各区采取措施尽快消减新增量,对重点领域内、严重违反规划、存在安全隐患的新增违建进行跟踪督办。(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6.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举报违法建设行为。制定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程序,建立健全督查问责机制,做到有诉必应、有诉必果。(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7.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日常巡查,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破坏林地等行为,将非法占用土地、破坏林地建设的违法建筑信息函送各区,配合各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破坏林地建设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
8.指导、监督各区查处侵占河道建设违法建筑行为,配合各区拆除非法侵占河道的违法建筑。(责任单位:市水务局)
9.依法打击在拆违过程中发生的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执行职务、侵害他人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过程中存在的非法集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诈骗、合同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在互联网上散播涉及我市拆违工作的网络谣言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0.利用高分辨率卫星遥感影像资源,提取变化图斑,并移送各区,为违法建筑排查提供基础数据参考。(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1.涉及违建的有关业务一律不予办理,并根据各区打击违建的需要,停止水、电、气供应。(责任单位:三亚供电局、海南天涯水业集团、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有限公司)
(四)做好拆违后土地利用和建筑垃圾处置工作
1.对拆违清理出的土地进行分类,根据“多规合一”将土地用于重点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美丽乡村和风情小镇建设、生态环境修复、城市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城市道路景观提升等用途。(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2.及时清运拆违产生的建筑垃圾,统一运往临时堆放点存放。清运完建筑垃圾后的土地要适当绿化、硬化,避免沙土裸露造成扬尘污染。(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
3.对各区建筑垃圾清运及集中存放情况进行督查,督促各区尽快清运完拆违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定期通报督查情况。(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2017年上半年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项目开工建设,2017年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局)
5.制定我市建筑废弃物处置办法,构建起全市建筑废弃物收运体系,确保拆违产生的大量建筑废弃物得到有效处置。(责任单位:市园林环卫局)
(五)打造依法行政的执法队伍。
1.加强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每年开展一至两次集中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建立执法行为督查制度,制定执法人员查处违法建筑行为准则,杜绝野蛮执法、执法犯法等行为。(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3.建立执法案件检查制度,制定合法、严谨的立案查处程序和强制拆除程序,定期对全市违法建设案件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整治违法建筑绩效考核的评分依据。(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4.按照程序查处和拆除违建。重大拆违行动要制定拆违方案,进行风险评估;拆前要细化部署,制定应急预案,开媒体通气会。(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5.坚持依法、文明拆违,拆前要提前通知业主搬运屋内物品,对未来得及搬运物品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点、登记造册、摄像取证、妥善保管、依法处置。(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整治违法建筑是我市“双修”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战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带头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要根据任务分解,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安排好工作进度,明确责任分工到人,确保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二)注重标本兼治。各单位在推进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中,要对典型违建保持高压态势,严查狠打,发现一处拆除一处。同时,要着眼于长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各种工作标准,实现整治违法建筑工作的制度化、标准化、常态化。
(三)加大宣传力度。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微信等载体,跟踪报道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进展情况,广泛宣传我市整治违建的政策和措施,曝光一批典型案件,营造良好氛围。
(四)做到依法行政。各单位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查违法建设行为,把新增违建控制在萌芽状态,避免违建“长高”增加拆除难度和拆除成本。同时,要严格管理执法队伍,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吃、拿、卡、要”、充当“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注重文明执法,切实保护好业主的合法财产,维护业主的正当权益;要严格按照程序查违、控违、拆违,做到公正执法。
(五)强化督查问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政府督查议案室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各单位整违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通报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对思想不重视、措施不得力、工作进展慢、效果不明显的单位,要提请市委、市政府追究责任。
 
附件:违法建筑查处程序规定
 
 
 
 
 
附件
违法建筑查处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海南省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提存公证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违法案件,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违法建筑,包括城镇违法建筑和乡村违法建筑。  
    城镇违法建筑是指城市、镇、特定地区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乡村违法建筑是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第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建筑进行调查、询问、查勘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技术机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五条 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是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及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提出要承办该案的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认为需要回避的,应当调换执法人员。           
第六条 查处违法建筑由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管辖。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筑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政府认为重大、复杂的和其他需要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直接查处的违法建筑,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函要求市综合执法部门查处的违法建筑,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移交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或直接进行查处。
    第八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时,发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处理的违法建筑,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对已构成犯罪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分为以下两种情形处理:
(一)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能够拆除的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定,但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同时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且不影响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第十一条  违法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所指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用地性质,改变城市功能布局,与现行城市规划严重冲突的;
  • 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未经审批,侵占道路、规划绿地、管线等基础设施、社会服务设施或影响设施建设和功能正常发挥的;
(四)危及防洪、消防、人防等城市防灾设施正常运行,给城市安全造成隐患的;
(五)擅自改变或者突破强制性规划控制指标的;
(六)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违法建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规定第九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
(一)拆除违法建筑部分将会影响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或者影响相邻建筑物、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的;
(二)现有拆除技术条件和地理环境无法实施拆除的;
(三)部分拆除可能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
(四)拆除将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经有关技术部门认定不能予以拆除的。
    第十三条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完成对违法建筑事实的相关证据收集工作;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违法性质、规划影响程度难以认定的,应当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认定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或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违法建筑行政处罚按以下程序进行:
  • 立案。
    1.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建筑后,应当立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违法建设单位或个人立即停止施工,通知书应载明违法建筑建设时间、地点、建设现状以及法律依据等。需要进行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注明整改项目内容及期限等。已建成的违法建筑,不再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2.填写《立案审批表》。审批表应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案发时间、案发地、案件来源、联系电话、案情简要、法律依据等,并由经办人、中队、大队、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二)调查取证。
1.拍照取证。照片应在图片说明上粘贴,注明拍摄内容、地点、拍摄人、时间、制作单位并留存原始底片。
2.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勘查违法建筑现场,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签署姓名及执法证号后由当事人书写“情况属实或记录属实”后签名。如当事人认为有误,允许说明,拒绝签名的,在笔录上载明,由见证人见证签名。
3.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向当事人下达《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询问人不得少于二人,询问时允许当事人陈述、辩解,如实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核对或向其宣读,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书写“以上笔录已看过,与我所说一致”后逐页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三)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违法建筑现场勘查和相关证据情况分析案情,认定该违法建筑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或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载明当事人及案由、指定调查人员、调查经过及证据、案件定性分析、处罚依据及意见。
   (四)领导集体审议决定。
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责令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提交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制作局长重大案件案审记录。
(五)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1.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审批表》,审批表应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文书编号、主送单位、印发份数、案情简要等,由经办人、中队、大队、法制科室、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2.《行政处罚告知书》应载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力,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听取当事人意见。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六)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1.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审批表》,审批表应载明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文书编号、主送单位、印发份数、案情简要等,由经办人、中队、大队、法制科室、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2.《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被处罚人基本信息、案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履行方式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五条 查处违法建筑,依法需要查封施工现场的,应制作查封封条,下达《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并现场查封、拍照,制作现场查封记录,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名或盖章;依法扣押当事人施工工具的,下达《扣押决定书》,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制作现场扣押记录,经当事人验明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在记录上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查处违法建筑,依法需要对违法建筑停止供水供电服务的,应当向海南天涯水业(公司)集团、三亚中法供水有限公司和海南电网公司三亚供电局发出停止供水供电服务的函,函件应载明违法建筑当事人、地点、建设现状、依据、停止供水供电服务时间以及不停止供水供电服务所承担的责任等。
发出停止供水供电服务函后,由综合执法部门组织统一行动,供水供电单位现场具体实施停止供水供电服务。
第十七条  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八条 对违法建筑并处罚款的,应以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单体建设工程造价作为罚款基数。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需要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作为依据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有资质中介机构核算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当事人拒不提供工程造价结算书或工程造价结算结论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行委托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违法建设工程造价进行核算。
第十九条 没收的违法收入应按违法建设部分已出售的所得价款计算,未出售的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商品房价值评估。
第二十条 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应向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进行调查,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对经调查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当事人的,应当在违法建筑、构筑物和设施上张贴公告,同时在区人民政府网站、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公告栏发布,督促违法建筑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违法建筑当事人的,按无主案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简易程序:
发现新建违法建筑后,执法人员应当即进行勘验、拍照取证,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仍不停止违法建筑行为的,进行公告,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告知实施强制拆除时间、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告应在区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公告栏、违法建筑现场发布。《强制执行决定书》应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时可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由居(村)委会工作人员或公安基层执法人员进行见证。公告期满后,组织力量依法强制拆除。
新建违法建筑是指建至建筑层数一层或违法加层一层以下的在建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
(二)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一般程序:
1.催告。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限期内,当事人没有自觉履行拆除违法建筑的,填写《强制执行催告书审批表》,由经办人、中队、大队、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后依法下达《强制执行催告书》,催告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限期5个工作日内。催告书中必须载明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
当事人收到《强制执行催告书》后提出陈述、申辩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必须予以采纳。
3.公告。
催告限期拆除期届满后,违法建筑当事人拒不履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决定的,填写《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审批表》,由经办人、中队、大队、主管领导逐级审批,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在居(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公告栏、违法建筑现场张贴等形式发布《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违法建筑。
    4.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
经催告、公告,当事人仍不拆除违法建筑,且无正当理由的,填写《强制执行决定书审批表》,审批表应载明被处罚人基本情况、文书编号、主送单位、印发份数、案情简要等,由经办人、中队、大队、法制科室、主管领导逐级审批。
依法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决定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强制拆除的理由和依据、强制拆除时间、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5.进行评估风险。
依法送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后,应当对拟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进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基层单位等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应载明违法建筑基本情况、风险评估内容、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建议三部分内容,其中风险评估内容由现场摸底情况、风险点分析及风险定级、拆除需要动用警力的评估三部分组成,风险定级分为低级、中级、高级和特高级四级。
6.强制执行。
强制拆除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到场,并通知违法建筑当事人到达拆除现场,由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当场宣读《强制执行决定书》。
当事人是公民的,通知本人到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通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7.做好物品清理、登记、保管和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清理有关物品,当事人拒不清理的,应当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制作财物清单,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物品搬空后应当对房屋进行确认并拍照、录像。当事人不在财物清单上签字的,可以由违法建筑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确认。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财物运送到指定场所,交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依法办理提存。
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物品提存,应当向三亚市公证处提出申请,提供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法律文书以及物品处置的照片、录像、清单等相关资料。
8.制作《强制拆除现场记录》。
实施强制拆除应当制作《强制拆除现场记录》并摄制录像。强制拆除现场记录内容包括实施强制拆除的相片、事由、时间、地点,当事人、执法人员、见证人的到场情况;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见证人的意见;实施强制拆除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应当送达的行政处罚文书,由两名以上承办人员负责送达。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签收;受送达人已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单位的,交其盖章签收。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以及单位拒绝接受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所在居委会(村委会)或公安基层执法人员进行见证,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行政处罚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单位,即视为送达,送达过程应当拍照或录像。
行政处罚文书也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送达回执中注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报告,填写《结案报告审批表》,审批表应载明当事人基本信息、案由、案件来源、立案时间、案情简要、处罚内容、执行时间及执行情况等,并经承办人、中队、大队、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经行政处罚罚款的案件,结案报告应当附有《海南省非税收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一联单复印件;经强制执行拆除的案件,应当附有《强制拆除现场记录》。
    第二十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遵循以下时限规定:
    (一)立案、调查取证和《案情调查终结报告》阶段。
从发现违法建筑之日起(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日期)7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重大且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难以完成调查取证工作的,经批准可以延长至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阶段。
违法建筑案件经领导集体审议决定后,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在5日内完成。
  •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限期届满3个工作日内下达《强制执行催告书》,在催告书规定的拆除期限届满的3个工作日内下达《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决定书》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
    第二十五条 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举行听证的、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需要对违法建设工程造价进行评估的及没收违法收入需要进行评估的时限及在调查过程中需要征求其他部门意见的办理期限,不计入违法建筑办理时限。
    第二十六条 查处违法建筑使用的执法文书,《立案审批》、《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催告书》、《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公告》、《强制执行决定书》、《查封施工现场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解除扣押物品决定书》、《结案报告》等行政执法文书均应逐级呈报行政领导审批。
其它执法文书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接受询问调查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听证通知》等属格式化执法文书,由办公室盖章登记后交由执法人员使用。
    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或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仍不缴纳罚款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加处罚款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不自行履行拆除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执行;对不履行罚款、没收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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