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51期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
为探索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行为,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繁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海南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海洋局《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清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重要意义
在我市海洋开发领域,一直存在项目融资难的问题。究其主要原因,是海洋资源使用权尚未充当贷款抵押物。当前,三亚海洋经济开发经过多年努力取得长足进步,正处于向快速发展阶段转进的过渡期,海洋项目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在国家相继推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海洋强国战略和“一带一路”战略之际,我市作为南海资源开发前沿基地、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排头兵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支撑点,抓住机遇,落实海域使用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定的与土地使用权一样的用益物权,探索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缓解涉海项目开发融资困难,对推动三亚释放海洋资源优势,发挥海洋经济巨大潜力,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组织协调,加大宣传力度,创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促进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深入开展。驻本市各金融机构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开展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工作措施,拓展业务范围,在做好风险防范的同时,加大对海洋经济支持力度,为三亚海洋经济大发展、大繁荣作出应有贡献。
二、明确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范畴
本实施意见所称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是指贷款申请人以合法有效的海域(含离岸人工岛)使用权为抵押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海域使用权抵押时,其固定附属用海设施一并抵押;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海域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商确定后,到原确权登记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抵押区域的界限和面积。
三、确定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条件
向金融机构申请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海域使用权,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海域使用权及固定附属用海设施或建筑物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
(二)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三)存在违法用海正在查处尚未结案;
(四)属于公益性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的;
(五)属于油气及其他海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海域使用权;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情形。
四、规范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办理程序
(一)抵押贷款的申请受理。海域使用权人以海域使用权向金融机构贷款时,应按照被申请机构及其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
(二)金融机构对申请人材料的审查。金融机构审查抵押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应当咨询抵押海域使用权登记机关,确认抵押物真实有效且未涉重复抵押(对已部分价值抵押的海域使用权,以其剩余价值继续抵押的,不属重复抵押)。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金融机构的上述咨询提供协助,对拟抵押的海域使用权属本部门确权登记的,应当出具有关书面证明。(三)评估抵押物价值。金融机构决定受理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申请后,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抵押海域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依据或参考。
(四)签订抵押贷款合同。抵押人与金融机构经协商,按照抵押贷款有关规定,签订海域使用权抵押贷款合同。
(五)海域使用权抵押登记。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抵押贷款发放前,海域使用权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抵押海域使用权的登记机关及时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使用权的海域在本市辖区内,而登记机关非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办理抵押登记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报备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海域抵押登记和报备情况通报本市海监机构。海域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后,当发生申请改变该海域用途的情形时,属本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属上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在该部门征求本市意见时,应当以抵押权人的意见反馈。
海域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应当督促抵押人按海域的批准用途用海;本市海监机构应当加强对被抵押海域的使用情况的监查,如发现违规使用现象,应当及时通报抵押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