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17〕48号)要求,做好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按照国发〔2017〕48号文件要求,开展我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省土地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省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调查对象和内容
我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对象是全省陆地国土。调查内容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时间安排
我省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具体时间安排为:
2017年第四季度开展准备工作,编制工作方案,做好培训和宣传等工作。
2019年6月前,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2019年下半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全省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并向国家汇交。
2020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调查工作验收、成果发布等工作。
四、调查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工作进度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该项工作列入各地工作考核内容。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省政府将成立黑龙江省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系统)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保障方面的工作,由省财政厅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统计局负责;涉及到的最新的市、县行政勘界成果、地形图、DEM数字高程模型数据、黑龙江卫星定位连续运行综合服务系统(HLJCORS)、国家等级控制点数据以及地理国情普查数据,由省民政厅、测绘地信局负责;涉及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成果、林业权属勘测、退耕还林、湿地调查、草原调查、各种堤防、行洪区图件等资料,由省农委、林业厅、畜牧兽医局、水利厅负责。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分级负责,扎实推进。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要求,省政府负责全省土地调查实施方案编制、技术准备、业务指导培训、预检验收、数据汇总、全省数据库建设以及相关专题研究,组织各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及不动产权籍调查等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本辖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成果汇总及市级预检,开展市(地)本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纠纷调处,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完成市(地)本级管理系统建设,配合省政府开展检查验收;各县(市)政府负责开展本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和纠纷调处,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完成县(市)本级管理系统建设,配合省、市开展各项检查验收。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参照市(地)政府(行署)工作任务,组织系统内的调查工作,配合省政府做好各类检查验收。
(四)落实经费,做好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省、市、县财政部门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要按时拨付,专款专用,确保全省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