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动员全省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全面推进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创新,打好新时期扶贫攻坚战,加快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开发的意见》(国办发〔2014〕58号),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是中国特色扶贫开发道路的重要特征,也是我国扶贫开发事业的成功经验。社会扶贫是重要的民生工程,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传统美德关心关注弱势群体的重要载体。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贫开发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大兴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完善社会扶贫参与机制,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的大扶贫格局,确保到2020年如期完成扶贫开发任务。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稳定实现扶贫对象不愁吃、不愁穿,保障其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的总体目标,以贫困地区为主战场,以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为工作对象,通过政策、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社会帮扶,改善贫困地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就业、加快发展、增加收入、摆脱贫困。到2020年,全省1765个建档立卡的贫困村、21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得到帮扶,贫困地区基础设施、社会事业明显改善,重点产业、生态建设全面发展,贫困人口健康水平、综合素质和发展能力明显提高,村级组织领导班子、党员队伍、服务功能、制度机制建设水平明显提升,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实现稳定脱贫。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多元主体。充分发挥各类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作用,多种形式推进,形成强大合力。
(三)群众参与。充分尊重帮扶双方意愿,促进交流互动,激发贫困群众的内生动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扶贫的积极性。
(四)精准扶贫。推动社会扶贫资源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真扶贫、扶真贫,切实惠及贫困群众。
四、主要任务
(一)深化定点驻村扶贫。各级定点驻村扶贫单位要按照《关于深入实施定点驻村扶贫工作加强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方案》(黑政扶组办字2014〕31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落实力度,切实解决贫困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党建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省、市、县三级驻村工作队要实现1765个建档立卡的贫困村全覆盖;中省直、市(地)直帮扶单位要选派优秀中青年干部驻村扶贫,每名队员每年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60天;各县(市、区)、乡镇要选派干部任帮扶村“第一书记”,或选派青年后备干部挂职任村党支部副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助理,挂职扶贫,挂职时间一般不少于2年;各级定点驻村扶贫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到帮扶村调研指导不少于2次,省直定点驻村扶贫队长单位每年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不少于2次。
(二)强化军队和武警部队扶贫。驻省各军警部队要本着“就地就近、积极主动、量力而行、有所作为”的原则,对外引进项目、对内挖掘资源,通过结对扶贫、政策扶贫、基础设施扶贫、产业扶贫、组织共建扶贫、培训扶贫、文化医疗扶贫、助学兴教扶贫等方式,解决贫困群众的困难。每个团以上单位和武警支队至少对口帮扶1个贫困村;每个营级单位和武警大队、中队至少结对帮扶2个贫困家庭,解决贫困群众实际困难;坚持开展“援建八一希望小学”活动,团以上单位和武警支队开展援建学校体育场、图书室等活动;开展“万名将校军警官助学工程”“千名校尉手拉手助学工程”,团以上单位和武警支队选择3名至4名、营以下单位和武警大队、中队选择1名至2名贫困大学生或伤病残复转军人、烈军属等重点优抚对象子女作为帮扶对象,结对助学,实施长期有效的关爱和扶助。
(三)倡导民营企业扶贫。引导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尽其所能,拓宽思路,创新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帮助贫困群众增收致富。发挥民营企业资金、技术、市场、管理等优势,到贫困县或贫困村投资企业、兴办实业、技能培训、推广技术、发展贸易、吸纳就业、捐资助贫。通过产业带村、项目兴村、招工帮村、资金扶村等不同形式,带强一批产业,带动一批项目,带活一批市场,带建一批基础设施,增强贫困村及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
(四)引导社会组织扶贫。支持和推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社会组织积极从事扶贫开发事业,鼓励创建各类形式的扶贫公益项目,打造扶贫公益品牌。引导基金会、慈善机构在筹集扶贫开发资金方面发挥优势,拓展扶贫开发资金渠道。引导社会团体在扶贫开发相关的文化教育、农业技术、生态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服务、养老服务、贫困群体关爱救助、社区防灾减灾、贫困群众致富技能培训等项目领域发挥专业优势,与政府相关部门一道,解决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引导社团研究类、教育培训类社会组织在扶贫开发政策宣传与研究、贫困群众致富技能培训方面发挥专业优势,深入贫困村宣传党的惠民富民及扶贫开发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研究扶贫开发政策措施,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扶贫开发的良好社会环境。帮助贫困群众转变思路、掌握脱贫致富技能。
(五)动员个人扶贫。倡导“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全民公益理念,大兴友善互助、守望相助的社会风尚,畅通社会各阶层交流交融、互帮互助渠道。依托各类社会组织,鼓励和引导广大社会成员以及在外创业成功的同乡和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发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通过爱心捐赠、志愿服务、结对帮扶等形式,开展助教、助医、助学等扶贫活动。
(六)创新社会扶贫方式。
1.开展扶贫志愿行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生、专业技术人才、退休人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扶贫志愿者行动,通过支医支教、文化下乡、科技推广、助学助贫、扶助项目、资源开发、帮助就业、创业引领等扶贫志愿活动,带动贫困村和贫困户脱贫。构建贫困地区扶贫志愿者组织和服务网络。
2.打造扶贫公益品牌。充分发挥“光彩事业”“送温暖工程”“希望工程”“巾帼扶贫计划”“母亲水窖”“幸福工程”“母亲健康快车”“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春蕾计划”“母亲邮包”“集善工程”“助残阳光行动”“扶贫志愿者行动计划”等扶贫公益品牌效应,提高其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积极引导社会各方面资源向贫困地区聚集,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雨露计划”、扶贫小额信贷等扶贫开发重点项目。不断打造具有我省特色的“农青加邮”、农村妇女“六兴家”、“龙妹家政”“龙江巧女”等扶贫公益新品牌。
3.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在省扶贫开发信息网设立社会帮扶平台,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的需求信息和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社会扶贫项目规划在网上公布,让想扶贫的企业、组织和个人信息对称、渠道畅通,推动社会扶贫资源供给与扶贫需求有效对接,实现社会扶贫与精准扶贫有效结合,进一步提高社会扶贫资源配置与使用效率。
4.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推进面向社会购买服务,支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积极承接政府扶贫公共服务、承担扶贫项目的实施。扶贫项目规划编制、实施、验收、监管、技术推广、信息提供、培训等工作,凡是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且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政府部门均可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确定各类社会扶贫主体实施。
五、落实保障措施
(一)落实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扶贫公益基金,拓展社会扶贫筹资渠道。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增收的相关政策支持。加大对扶贫社会组织依法登记的支持力度,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金融机构为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发展扶贫小额保险,提高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风险保障水平,加强扶贫小额信贷与扶贫小额保险的合作。
(二)健全激励机制。积极做好全国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推荐筛选工作。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每三年表彰一次社会扶贫先进集体和个人,让积极参与社会扶贫的各类主体政治上有荣誉、事业上有发展、社会上受尊重。对扶贫成效明显、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在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项目冠名。
(三)强化舆论宣传。要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参与社会扶贫理念,开展扶贫系列宣传活动。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宣传社会扶贫方面好做法、好经验和先进事迹、最美扶贫人物,推出扶贫公益广告,激励全社会关注扶贫,营造扶贫济困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完善管理服务。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强化服务意识,搭建社会参与平台,提高社会扶贫工作的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制定出台定点驻村扶贫工作考核办法,定期向社会通报考核结果。加强对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透明的社会扶贫监测评估机制,推动社会扶贫实施第三方监测评估,公开评估结果,增强社会扶贫公信力和影响力。加强贫困村基层组织建设,加大贫困地区人才引进力度,定期组织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到贫困村服务,提高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贫困群众的创业就业能力。通过管理监督制度建设,推动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五)加强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增强扶贫意识,担起扶贫责任,紧密配合,加强合作,按照职能分工落实相关政策,制定实施方案,推进各项工作。扶贫部门要履行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能,加强对社会扶贫的跟踪指导;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要落实财税和金融支持社会扶贫的各项政策措施;人社等部门要落实挂职扶贫干部、驻村扶贫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待遇;民政部门要将扶贫济困作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支持社会组织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要发动本系统联系各方面,主动参与社会扶贫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提高社会扶贫工作的组织动员能力。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