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政规〔2018〕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6日
哈尔滨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提高行政效能,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服务中心),收取涉及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有关费用(以下统称收费项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工作。
市行政服务中心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负责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的指导、协调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纳入集中管理的收费项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收费项目及其收取依据、收费标准、办理程序和时限,收费单位及其投诉电话等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窗口公示;未进行公示的,缴款单位有权拒绝缴费。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收费项目,根据其设立依据变更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第五条 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受理涉及收费项目的申请后,向缴费单位出具缴费通知书、银行代收专用缴款书;
(二)缴费单位持缴费通知书、银行代收专用缴款书进行缴费,银行收到款后在收款回执单据上加盖收讫专用章;
(三)缴费单位持加盖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回执单据,到市行政服务中心的审批窗口换取正式收据,并领取有关批准文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建设项目集中收费资金。
第七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会同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为缴费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第八条 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完善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系统,实现信息共享,网上监督。
第九条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定期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建设项目集中收费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整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
市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反本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区、县(市)建设项目集中收费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收费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9日发布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设项目收费集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哈政发法字〔2006〕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