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哈尔滨市行政复议确认执法责任案件移送追究责任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0]3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复议确认执法责任案件移送追究责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3日
现将《哈尔滨市行政复议确认执法责任案件移送追究责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2010年11月3日
第一条 为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履行职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确认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的移送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移送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案件移送工作。
第四条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移送追究责任的案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监察机关;
有关监察机关收到移送追究责任的建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应当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未按规定移送行政复议案件、监察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监察局、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和监察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中确认的行政执法责任案件的移送与责任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属于本办法规定移送范围的案件,应当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负责案件移送工作。
第四条 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存在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于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应当移送追究责任的案件,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同意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移送有关监察机关;
有关监察机关收到移送追究责任的建议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第六条 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给予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应当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情节。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未按规定移送行政复议案件、监察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监察局、哈尔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