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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时间:2019-01-08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8]2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建筑企业综合素质,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对建筑企业诚信情况、市场行为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企业,以及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外埠建筑企业的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合理奖惩的运作方式。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工商、税务、信访、劳动和社会保障、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卫生、统计、公安消防、人民银行等部门,作为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参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 评价内容及信用等级

  第六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是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总体评价,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格素质

  1、工商注册情况;
  2、企业资质情况。

  (二)市场行为

  1、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 
  2、工程承、发包情况; 
  3、合同签订和履约情况; 
  4、工程质量情况;
  5、安全生产情况;
  6、文明施工情况; 
  7、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情况;
  8、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情况;
  9、施工环境保护和卫生情况。

  (三)社会信誉

  1、缴纳税费及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2、银行信用情况;
  3、支付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
  4、建设项目档案移交情况;
  5、劳动合同签订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6、维护社会稳定情况;

  (四)其他相关情况

  第七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总分值为120分,其中:基本分值为100分,附加分值为20分,由高分到低分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优秀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100分(含100分)以上120分以下,并同时至少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企业年产值达到企业资质标准规定的“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的90%以上;
  2、获得一项国家或者省级奖项;
  3、获得二项市级奖项;
  4、获得市级以上新技术奖。

  (二)良好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99分以下。

  (三)合格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70分(含70分)以上89分以下。

  (四)基本合格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69分以下。

  (五)不合格企业,基本分值和附加分值合计得分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

  第八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采取在基本分值100分的基础上,按照不良行为扣减相应分值。

  对拒不改正不良行为的,实行按月累积扣分。

  第九条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附加分:

  (一)获国家、省、市级奖项; 
  (二)积极参加政府和行业开展的各项活动,支持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福利事业,并且贡献突出; 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认证;
  (四)获国家、省十项新技术示范工程金(银)奖;
  (五)赴境外、省外、市外施工。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附加分最高不得超过20分,获同一奖项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 建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实行一票否决: 

  (一)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弄虚作假的;
  (二)涂改、伪造、转让、骗取证照和超越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的;
  (三)在本年度内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在本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拖欠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经有权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还欠的;  
  (六)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七)偷、逃、抗税或者逃、废银行债务的; 
  (八)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九)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
  (十)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建筑企业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综合信用评价分值一次性降为0分,按照不合格企业处理。

  第十一条 实行企业信用修复制度,鼓励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果经相关部门认定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整改合格的,取消原扣分。

  第十二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具体评分标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参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评价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设立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管理部门及建筑业协会参加,负责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筑企业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综合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录入、评价、公布等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网络评价系统、信用档案和数据库。建筑企业信用信息网站向社会开放,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企业信用手册管理制度。凡在本市承揽施工任务的建筑企业,应当持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上一年度企业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到本市建筑企业资质管理机构申领《信用手册》。

  《信用手册》主要用于记载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业绩、在建项目信息、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等,作为对企业市场行为诚信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及招标投标、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建筑企业综合信用信息采集和评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日常采集,各参评部门在日常检查中随时对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通过信用评价网络系统上传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二)每月汇总,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每月初召开各参评部门例会,对上个月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汇总、确认后,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信用手册》。

  (三)每季发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季度结束后,召集各参评部门对上一季度企业综合信用信息汇总、确认后,将企业存在的严重不良行为和整体信用信息变化情况,以通告的形式,报评审委员会审定后,通过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公布。

  (四)年终评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采取计算机网络办公方式,每年评定一次。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根据参评部门全年采集积累的企业信用信息自动进行排序汇总得出结果,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各参评部门对汇总的结果认定,提出初评意见报评审委员会终审,并将终审结果在媒体或者网络上公示7日后,确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建立受评企业申诉制度。受评企业对评价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向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
           
  第四章 综合管理

  第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将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招标投标、日常监管、评优选先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十九条 各参评部门应当按照下列建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管理:

  (一)优秀企业,各参评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下列相应政策支持和服务:

  1、一年内免于资质审查;
  2、优先晋升资质等级及增项;
  3、评优评先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4、在纳税方面依法给予相应的优惠,在信贷方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扶持,适当减免有关保证金、抵押金;
  5、在建筑市场综合考评和执法检查时不作重点监管。

  (二)良好企业,比照优秀企业1、3、4、5目规定执行。

  (三)合格企业,可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四)基本合格企业,对其存在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内重点监管,不得申报资质升级、增项、变更,不得参加政府和行业各项评优活动,整改合格的,晋升信用等级;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降为不合格企业。

  (五)不合格企业,依法限制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收回《信用手册》,清出本市建筑市场,建议资质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 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中、省直和外埠建筑企业应当依法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建立信用档案,申领《信用手册》。备案后的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与本市企业同等对待,其信用评价结果通报企业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哈尔滨市建筑企业综合信用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2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哈尔滨市建筑业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哈政发法字[200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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