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政办发〔2014〕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10〕7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以田间水利工程建设为重点的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3〕18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加强全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国家土地整治项目资金安全、高效运行,保障和促进我市土地整治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宜要求如下:
一、明晰工程项目管理职责,成立项目建设指挥部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是土地整治建设项目的承担单位和责任主体,负责协调组织项目申报和工程建设工作,对工程项目招投标、进度质量、资金安全、新增耕地、后期管护等负总责,并安排所属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管理制度建设、专项规划编制、项目筛选立项、可研设计的论证评审、工程预算审核、实施方案的审核拟定、监督检查及验收等项业务工作;水务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整治项目依托的骨干水利工程的规划,负责水资源分配和保障能力分析,对土地整治项目拟配套建设的水利工程部分给予专业技术指导;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按进度拨付项目资金,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决算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的日常审计监督;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单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农业、交通、畜牧、林业等部门要从本部门职能出发,全方位提供技术指导,优化土地整治项目规划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确保项目实施到位、资金管理到位、业务指导到位、监督检查到位。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第一次土地整治联席会议精神和黑政办明传〔2013〕18号文件要求,成立由当地政府主要领导为总指挥,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项目建设指挥部,代表政府具体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各项工作。
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建设规范运行
(一)严格实施规划管控。土地整治工作必须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以土地整治专项规划为依据,统筹安排项目区生产生活、建设发展和生态用地布局。要制定科学、合理、有操作性的中、长期土地整治专项规划,项目建设要依托现有的水利工程设施,规划布局要向重点农业生产设施建设工程区、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区、粮食主产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地增产潜力大的地区倾斜。要坚持规划管控、逐步推开,循序渐进、规范运作的原则,逐年实施土地整治项目建设,避免蜂拥而上、监管失控,只要政绩、不管质量的情况发生。
(二)严格遵照立项程序。土地整治项目立项要充分遵循政府主导、农民自愿的原则。项目的生成必须经由乡(镇)、村自愿发起,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并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为前提,做好村对乡、乡对县、县对市的“三级承诺”,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牵头,及时组织国土、财政、水务、农业、畜牧、环保等部门对项目区进行现场踏查和论证,形成现场踏查报告,编制项目建议书,依照项目申报流程向市政府进行申报。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要组织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核实、论证,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村集体不支持、群众不愿意的项目坚决禁止立项。
(三)严格招标投标管理。土地整治工程项目必须公开进行招投标,严格执行《招投标法》,按照批准的招标方案执行,并同时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专栏网站发布招标公告。项目勘测、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经过招投标方式公开确定,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招投标办公室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实施,同级国土、财政、监察部门要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全程监督,中标结果需经监督部门确认后,在中国采购与招标网和省国土资源厅土地整治专栏网站公示,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对项目承担主体违反工程设计和工程性质要求乱设乱划标段、规避或搞虚假招投标、无故拒绝投标单位投标、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搞歧视性竞标、变相压低标价套取项目资金的,取消当地今后申报土地整治项目资格并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对投标单位采取虚假手段骗取中标以及未经监督部门确认中标的,均为无效中标。
(四)严格项目公示制度。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公告制、合同制、招投标制、监理制、报告备案制、审计制和廉政管理等制度,切实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的透明度。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项目建设任务、规模、投资、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等要实行现场公示。项目设计方案和建设的主要内容、标准、土地权属调整方案、招投标方案和中标结果以及中标单位资质、项目验收和审计结果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公示。
(五)严格工程质量监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应加强工程施工管理,邀请群众代表对工程建设依法依规进行监督,严禁工程挂靠、转包、卖标。对项目勘测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实行质量担保制,在与其签订合同时明确质量担保责任。对勘测设计单位因勘测设计存在问题影响项目进度和工程质量的,扣减相关勘测设计费用。项目施工单位中标后,应按合同约定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据履约情况予以退回。项目竣工验收前向施工单位的拨款额度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80%,验收合格后应预留竣工决算工程款10%作为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质量保证金应于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后进行清算(合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不得低于一年),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工程监理单位负责对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工程施工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理,对工作失职失察的,扣减相关监理费用,并对监理单位实行工程质量终生负责制,建立工程质量责任档案,实行终身追责。监理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的标准进行施工,进场的设备和材料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工程必须进行整改,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严禁使用。
(六)严格设计变更管理。项目参建各方不得擅自进行设计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按照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调整变更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经依法批准后方可依据批准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不得借变更之名降低建设标准、套取项目资金。使用不可预见费必须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严禁越权审批,禁止先用后批。
(七)严格加强财务管理。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编制项目预算,确保项目预算的真实、科学和可行;要强化预算执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自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履行审批程序;要严格依据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管理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必须做到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坐支和贪污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建立健全项目实施单位内部稽核制度,并自觉接受当地国土、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果。
(八)严格竣工验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应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牵头,组织国土、财政、水务、农业等相关部门以及工程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乡(镇)、村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初验,初验工作要严格依据设计文件和建设要求以及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下发的《黑龙江省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进行。市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要依据初验报告、决算审计报告、工程复核报告以及相关的影像资料,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初验结果进行复核,并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2010—2012年度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和示范项目验收复核收口工作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2014〕6号)文件和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建设工程进行终验。项目没有通过终验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并在3年内不再安排新的土地整治项目。
(九)严格落实项目管护。土地整治工程项目竣工后,要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落实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签订项目管护合同,明确管护责任和义务。项目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管护责任主体,应按照合同规定依法进行工程管护,研究落实管护资金,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工程运行的日常管护制度和破坏土地整治项目区工程、标志或其他设施的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的国土、财政部门要定期对管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三、加强项目建设绩效考核,实行参建队伍淘汰制度
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颁布的相关考核办法,对参与全市土地整治项目的专业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同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优先推荐参与新的土地整治项目建设;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人员,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并在相关网站进行公布。
各县(市)、区项目建设指挥部要严格审查竞标人资质、实力、信誉等级,对存在围标、串标、非法挂靠、倒手转包或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问题、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中介、监理、施工等)上报市土地整治项目建设指挥部,直接列入黑名单。项目设计单位要按照设计规范进行项目设计,并充分征求村委会和农民意见。项目施工单位要按照项目设计和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对出现质量问题和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负责返修或返工,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法负责赔偿。项目监理单位要尽职尽责,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监理责任。
四、严肃各项廉政工作纪律,强化违法违纪责任追究
在实施项目管理工作中,全市相关部门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工作纪律,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严格做到“五不准”,即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到施工单位吃、拿、卡、要,不准向施工单位推销建筑材料,不准推荐介绍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承接或参与本项目的工程施工,不准占用涉及本项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车辆、通讯工具和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本项目实施管理的礼品馈赠、宴请等。对违反“五不准”的和发生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侵占项目资金、行贿受贿等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