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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时间:2019-01-0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佳政发〔2018〕7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全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
〔2017〕48号),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省第三次土地调查的通知》(黑政发〔2018〕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和意义

土地调查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按照黑政发〔2018〕2要求,开展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目的是全面查清当前全市土地利用状况,健全土地调查、监测和统计制度,强化土地资源信息社会化服务,为土地规划编制、土地征转供、土地评等定级、土地整理、不动产登记等提供强有力的真实准确基础数据,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需要。

做好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夯实自然资源管理基础的重要举措、是坚持新发展理念,科学、合理利用和保护国土资源,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二、调查内容

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内容为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地类、位置、面积、分布等状况;土地权属及变化情况,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土地条件,包括土地的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等状况;不动产权籍(房屋)调查。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及变化情况调查时,重点调查永久基本农田现状及变化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

三、调查时间安排

第三次土地调查以2019年12月31日为标准统计时点,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2018年6月前,完成人员培训、编制工作方案,做好宣传和组织招标等工作。

(二)2019年6月前,按照国家部署做好实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三)2019年下半年,按照国家部署完成全市调查成果整理、数据更新并向省和国家汇交。

四、调查组织实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第三次土地调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工作进度和调查成果质量负责。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决定成立佳木斯市第三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实施。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验收等方面的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各级国土资源和统计部门负责;涉及到的最新的市、县行政勘界成果,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涉及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成果、林业权属勘测、退耕还林、湿地调查、草原调查、各种堤防、行洪区图件等资料,由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务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分级负责,扎实推进。按照国务院“全国统一领导、地方分级负责”的要求,市政府负责全市调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业务指导、成果汇总及市级预检,并与各区政府共同开展市本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完成市本级管理系统建设,配合省政府开展检查验收;各县(市)政府负责开展本辖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权属调查、专项用地调查,不动产权籍调查,搜集整理有关资料,完成各县(市)管理系统建设,配合省、市开展各项检查验收。

(四)落实经费,做好保障。土地调查工作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承担的工作任务分担,要按时拨付,专款专用,确保全市土地调查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次土地调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工作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调查,认真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要求完成我市第三次土地调查任务。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5日

 


抄送: 市委办,佳木斯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6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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