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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开发项目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问题的意见

时间:2019-01-0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佳政规20177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开发项目房屋交易与

产权登记问题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按照省住建厅《关于加快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产登记问题的通知》(黑建函〔201733号)要求和20141024日市委常委办公会议、2015年第十九次市长办公会议精神,妥善解决我市部分开发项目未能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范围和目标

主要解决本市行政区域内截止20131231日前,已经实际销售并交付使用,但购房人或回迁安置人至今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范围。力争在2017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历史遗留建设项目房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工作原则

解决历史遗留开发项目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问题,以市、县(市)政府为主导,在遵守法律法规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民生优先、统筹协调、维护稳定”的原则,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与解决人民群众办证问题相分离,做到解决旧账,不欠新账,最大限度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解决办证难问题。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历史遗留开发项目房屋交易与产权登记问题处理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推进解决历史遗留开发项目办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确定相关政策,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长:市委副书记、市长郭冀平

常务副组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里

副市长孙希平

    长: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统战部长刘臣

市委常委、市委秘书长邱士林

副市长李晓龙

副市长田雨

副市长郭雪梅

副市长梅振学

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海峰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海峰兼任,副主任由市住房保障局局长李连军、房产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副主任张军、不动产登记中心主任付礼鹏担任。成员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市信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保障局、城乡建设局、人防办、城乡规划局、城管执法局、公安局、消防支队、国税局、地税局、监察局、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不动产登记中心、人民银行佳木斯市中心支行、城投集团、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四、政策措施

按照“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区别对待、分类施政”的原则,对导致开发项目不能办证的各类问题进行集中清查,分类处理。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先行为群众反响大、社会矛盾尖锐、维稳任务重的开发项目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有关程序继续完善相关手续。

(一)涉及消防安全问题。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符合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取得消防备案手续后(包括未抽中和抽中合格的项目),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开发项目未取得消防验收手续的由消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消防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由消防部门履行验收手续、因故无法履行验收手续,但无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消防部门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开发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出具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直至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消防部门出具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直至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后,再解决办证问题。确有特殊原因无法落实整改的,经领导小组例会研究,可以列入棚改计划,采取异地批建方式安置原有住户。开发项目违规建设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二)涉及工程质量问题。开发项目已经履行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并验收合格,因故无法办理竣工备案手续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继续履行竣工备案手续。开发项目未履行竣工验收程序的,由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符合结构安全标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经鉴定开发项目存在质量问题需整改或加固处理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督促开发企业落实整改或组织加固,隐患消除后再行解决办证问题、经鉴定开发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法实施工程改造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列入棚改计划,采取异地批建方式安置原有住户。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无能力或拒不组织工程质量鉴定的,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协调有资质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代为实施工程质量鉴定,产生的费用由开发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开发项目违规建设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三)涉及土地使用问题。对于欠缴土地出让金或改变土地使用条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手续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核算土地出让金,并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先行为购房者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负责追缴,违规用地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涉及规划核实问题。对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开发项目,由城乡规划部门函告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按面积实测数据先行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面积实测工作由房屋交易部门组织测绘机构实施,产生的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涉及土地出让指标发生变化的,由城乡规划部门函告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违规建设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涉及预售许可问题。开发项目已经实际销售,但未取得预售许可手续的,由住房保障部门函告房屋交易管理部门先行为购房人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手续,违规销售问题由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六)涉及人防工程建设问题。对于依法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开发项目,达不到人防工程验收标准或欠缴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的,由人防部门约谈开发企业,依法追缴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

    (七)涉及欠税问题。对于开发企业欠缴税款,未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由房屋交易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凭房款票据、买卖协议或回迁安置协议等手续先行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同时函告税务部门。欠缴税款由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八)涉及产权纠纷问题。对百姓反映存在“一房多售、售后抵押”等问题的开发项目,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前,共同进行公告寻异(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经公告发现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产权争议后,按相关法律文书解决办照问题。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本意见规定解决办照问题。因当事人异议不当对他人造成权益侵害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

(九)涉及企业自身纠纷问题。对于开发企业内部纠纷以及房屋交易价款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一律由当事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百姓办照问题按本意见相关规定落实解决,不得因企业自身纠纷或房屋交易价款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纠纷影响百姓办证。

(十)涉及动迁房屋转让问题。对于动迁房屋多次转让,找不到原房屋权利人,无法办理回迁房屋交易和登记手续的,由开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属地公安、司法、信访、建设、社区等部门对动迁房屋产权状况进行调查,查找原产权人,明确动迁房屋实际产权人,原产权人状况不明的由开发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向社会发布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后出具认定意见。房屋交易管理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认定意见为实际产权人办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相关交易税款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

五、申请主体

开发项目交易备案和不动产首次登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时申请。开发企业拒不申请的,由开发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依法采取相应措施责成其履行申请义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倒闭、破产、撤销、改制、合并、分立、兼并等情况的,由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权利义务承接单位(人)申请办理。无承接单位或承接人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研究后,按相关法律程序指定相关单位或组织代为申请办理。

六、工作程序

推进解决商品房开发项目办照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访接待。市信访局在接待开发项目不能办照信访后,将群众信访反映的不能办照情况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分工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访反映不能办证问题进行梳理分类,通知相关部门核验各项手续办理情况。各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在接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履行相关手续或出具书面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公告。各部门手续履行完毕或书面意见报备完毕后,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市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以两部门共同名义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

(四)落实解决。公告期满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材料移交市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落实办照。开发企业未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税务部门依法追缴。

(五)督办转办。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手续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有关部门逾期未办理的,移交市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进行督办。开发项目涉及产权纠纷的,转交属地法院依法处理。遇有其他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六)特殊情形处理。开发项目确实存在特殊情况,无法按本意见规定处理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例会研究,本着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规原则,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后,按相关程序标准,提出具体解决方案,报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七、工作要求与责任追究

解决商品房开发项目不能办照问题既是市委、市政府重点关注的民生工作,又是规范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此项工作作为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实。

(一)强化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要以解决商品房开发项目办照工作为契机,认真查摆工作存在的问题,规范业务管理,强化执法力度,杜绝不能办照问题重复发生。

(二)以“关注民生、服务百姓”为宗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切实履职尽责。如期履行相关手续,对拒不执行本意见或存在消极懈怠、庸政懒政情况的单位和个人,一律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责。

(三)确保工作连续。各部门要抽调业务骨干和分管领导,负责解决商品房办照相关工作,并将具体名单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系人:于启文,联系电话:0454-6760837,电子邮箱:124599679@qq.com,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不得自行调整人员。

(四)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解决办照工作之机搭车收费,不得将房屋交易价款之外的其他债权债务强加给百姓。监察部门要对解决历史遗留开发项目办证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对于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受贿索贿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处理好历史遗留开发项目办证工作。涉事群众依法诉讼的,人民法院要积极受案,畅通百姓维权通道。开发项目所在区政府要为涉事群众提供法律援助,减轻百姓维权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因工作需要公安部门协助的,公安部门要给予全力配合,不法人员扰乱办公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要予以坚决打击。

(六)做好有关政策宣讲工作,引导涉事群众依法维权。当事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证明材料,造成不动产登记错误或对他人利益造成侵害的,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2017622

 

 

 

抄送:市委办,佳木斯军分区。

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法院,市检察院。

驻佳中省直有关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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