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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时间:2019-01-09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佳政办发〔2016〕25号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8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保障《行政诉讼法》有效实施

   《行政诉讼法》从法律制度层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加大了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强化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应诉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当前行政应诉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解决行政争议,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依法参加行政诉讼,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二、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严禁行政机关干预和阻碍。各级行政机关要引导、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机关不得设置任何障碍。各级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依法及时收取人民法院送达的各类诉讼文书,杜绝无理由拒收。行政机关可以与有关人民法院协商确定电子邮件、微信、邮寄等诉讼文书送达方式。对人民法院在立案受理环节依法提出的要求和意见,各级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积极配合。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

(二)认真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直接倾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呼声,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维护法律尊严与权威,提高政府公信力。收到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后,各级政府、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本级政府、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如确因特殊事由无法出庭的,被诉行政机关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理由,并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三)强化行政机关应诉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行政应诉工作职责分工。要强化被诉行政行为承办机关或者机构的行政应诉责任,同时发挥法制工作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组织、协调、指导作用。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应当共同做好原行政行为的应诉举证工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由一个机关实施。

(四)切实做好行政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后,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的各项准备工作,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履行送达、调查等法定程序。要及时起草拟参加诉讼案件情况的书面报告,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按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据目录》、《依据目录》及有关证据和依据材料。要提高答辩举证工作质量,做到答辩形式规范、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迟延答辩举证。出庭应诉前,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者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学者研究案情,听取意见,认真分析产生争议的原因,提出化解矛盾的措施。

    (五)遵守法庭纪律和人民法院的各项要求。出庭应诉过程中,参加庭审人员应当尊重法官,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自觉接受法庭调查,积极参与法庭质证、辩论、陈述等庭审活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调解等工作,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促进案结事了,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对于涉及重大项目建设、群体性案件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案件,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协调工作,争取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六)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配合人民法院送达法律文书,依法签收。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本部门报告应诉情况。如需要上诉的,一并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应当依法执行,自觉维护司法权威;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本部门负责人审定同意后,依法提出再审申请。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应诉工作的领导,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应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要做好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并加强对下级部门行政应诉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做好具体工作。

(二)健全工作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应诉有关工作制度。要建立旁听庭审制度,各级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可以与人民法院衔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庭审旁听,观摩庭审活动,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应诉的意识和能力。要建立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联席会议制度,加强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统一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和认识,研究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应诉工作水平等重要问题。

(三)加强行政应诉能力建设。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应诉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注重选拔熟悉法律业务的人员,特别是重点选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相关法律从业经历的人员,充实到行政应诉队伍,提升行政应诉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切实保障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同时,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行政应诉水平。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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