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关于严厉整治城区内抢建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
时间:2019-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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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政布〔2010〕10号
为加强城市管理,有效遏制违法用地、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维护城乡建设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城区内抢建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东起佳抚公路收费站,西至哈同公路佳西收费站,南起哈同公路,北至松花江边范围内的区域。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拟建的新机场、四丰山、柳树岛风景区、莲江口镇及平安乡。
二、整治内容
未经规划部门或郊区城建部门审批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均视为抢建违法建筑,一律依法予以处罚并强制拆除。
三、整治时限
2010年8月10日前上述违法行为人必须自行拆除抢建违法建筑,逾期不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处罚并立即强制拆除。
四、具体要求
(一)对于已经存在的私建、滥建建筑物、构筑物,其建设者、使用权人,应当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并负责清运产生的建筑垃圾。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规划审批手续的房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认定为抢建违法建筑的,将违法建筑公证后,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强制拆除。
五、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妨碍有关行政机关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法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暴力抗法,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