奚小弟、熊伟等与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一审
时间:2018-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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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鄂0106行初35号
起诉人奚小弟。
起诉人熊伟。
起诉人熊师园。
起诉人丁移龙。
起诉人姜封华。
起诉人纪连生。
起诉人胡庆安。
起诉人李巧香。
起诉人吴建平。
起诉人骆志明。
起诉人王启焕。
起诉人严生彪。
上述12名起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奚小弟、熊伟、熊师园。
被起诉人武昌区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法定代表人:肖哲。
第三人:永业(湖北)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03号武车路水岸国际k6-1栋20-23层。
法定代表人:方国成,董事长。
2016年1月20日,本院收到奚小弟等12人的起诉状,请求依法判令:1、确认被起诉人组织选定评估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2、被起诉人承担案件受理费。
起诉人奚小弟等12人诉称,武汉市武昌区武锅项目房屋征收指挥部于2015年10月18日向起诉人出具《武昌区武锅生活区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分户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为第三人永业(湖北)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在选定该评估机构的程序中被起诉人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严重损害了起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被起诉人组织选定评估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选定评估机构是房屋征收补偿的一个过程,该过程行为本身未创设、改变或消灭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直接对起诉人的合法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起诉人合法权利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后续的征收补偿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第(六)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奚小弟等12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创均
审 判 员 曾红艳
人民陪审员 周润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秦怡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