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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鹤政发〔2018〕19号
 
 
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鹤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
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鹤岗市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鹤岗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9日       
鹤岗市县区级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县(区)政府对《鹤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县(区)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市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国家统筹、生态退耕、灾毁耕地等实际情况,对各县(区)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由考核部门下达,作为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六条 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家要求,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考核部门依据国土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综合监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耕地保护条例》《黑龙江省地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主要检查所辖乡(镇)上一年度的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等方面情况。
    第九条 各县(区)政府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考核部门根据自查情况和有关督察检查情况,将有关情况向各县(区)通报,并纳入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条 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各县(区)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中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2月底前向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报告。考核部门根据情况选取部分县(区)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县(区)县级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报告。
    第十二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考核部门向各县(区)通报,纳入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三条 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数量变化、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第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和考核部门期末考核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2月底前向市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考核部门。县(区)级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五条 考核部门对各县(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根据县(区)级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对各县(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部门在规划期结束后次年的5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送市政府。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县(区)给予表扬。
    第十八条 县(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市长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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