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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10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大庆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城乡居民居住环境,按照省环境保护厅、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黑环函〔2016〕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控制畜禽养殖业源头污染,通过科学划定畜禽禁养区,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切实达到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思路
    划定畜禽禁养区目的是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基本原则是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加强环境监管,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
    三、工作目标
    结合大庆市畜牧业发展规划,按照黑环函〔2016〕67号文件要求,按时完成我市畜禽禁养区划定工作,2017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
    四、主要任务
    各县(区)要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依法划定本辖区畜禽禁养区,组织畜牧、环保、国土、水务、卫计、住建等部门共同拟定禁养区划定工作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政府备案。
    各县(区)要按照方案要求,依法关闭和搬迁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同时要筹措关闭或搬迁补偿资金,科学落实补偿措施,确保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五、划分区域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畜禽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规模养殖场(小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的区域。
    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区域分五大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第二类为风景名胜区。第三类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缓冲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第四类为城镇居民区,包括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第五类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
    我市下辖9个县(区),辖区总面积21219平方公里,禁养区总面积为3114.1588平方公里(扣除黑鱼泡自然保护区面积),其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区禁养区面积分别为385.9248、0.4362、2050.2678、737.53平方公里。
    (一)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按照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庆市及所辖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批复》(黑政函〔2011〕38号)及《关于大庆市大龙虎泡水源保护区范围调整的批复》(黑政函〔2014〕120号),结合我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将饮用水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划定为禁养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385.9248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385.76平方公里,包括大庆水库、大龙虎泡水库、红旗水库、东城水库、杏二水源饮用水水源的一、二级保护区,以及西水源、前进水源、南二水源、大同区大同镇地下水源和大同区大青山地下水源的一级保护区;四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区面积为0.1648平方公里,包括肇州县肇州镇地下水源、肇源县肇源镇地下水源、杜尔伯特县泰康镇地下水源、林甸县林甸镇地下水源的一级保护区。
    (二)全市风景名胜区。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三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通知》(黑政发〔2004〕34号),涉及我市风景名胜区1处,为肇源县大庙风景名胜区。该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位于肇源县境西南部民意乡,景区内包括衍福寺、榆林公园,地理坐标北纬45°31′,东经124°28′,规划面积约0.4362平方公里,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全部划为畜禽禁养区。
    (三)全市自然保护区。
    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划为禁养区,具体范围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全市自然保护区禁养区总面积2050.2678平方公里,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814.66平方公里,包括扎龙自然保护区大庆境内区域,大庆国家森林公园全区域;省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613.73平方公里,包括黑龙江肇源沿江湿地自然保护区、黑龙江东兴省级自然保护区、龙凤湿地自然保护区;市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221.851平方公里,包括大庆小黑山自然保护区、大同西大海湿地自然保护区;县级自然保护区禁养区面积400.0268平方公里,包括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区、五马沙坨中草药材自然保护区、沙田山竹自然保护区、大黑山羊草自然保护区、连环湖水禽自然保护区、新店林场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卫星牧场草原自然保护区、二站莲花湖自然保护区和黑鱼泡自然保护区(全区)。
    (四)全市城镇居民区。
    结合《大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及《红岗新区分区性总体规划(2009-2030年)》、《大同新区分区性总体规划(2009-2030年)》、《林甸县林甸镇总体规划(2006-2020年)》、《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肇州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年)》、《肇源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确定的市域城镇等级规模结构,将中心城区、林甸县、杜尔伯特县、肇州县、肇源县、大同区县(区)政府所在地镇,红岗中心村划为禁养区,规划禁养区总面积737.53平方公里,其中,市区规划面积677.55平方公里,包括市域中心城市(中心城区)652.57平方公里、红岗区14.00平方公里、大同区10.98平方公里,四县规划面积59.98平方公里,包括林甸县11.13平方公里、杜尔伯特县22.82平方公里、肇州县12.82平方公里、肇源县13.21平方公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畜禽养殖的区域以及确需纳入禁养区范围内进行特殊保护的区域,包括生态保护红线区,以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具体范围按照有关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六、环境监管
    (一)在畜禽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规模养殖场(小区),其中,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外其他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规模养殖场(小区)。禁养区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要在2017年年底前全部依法关闭或搬迁。
    (二)各县(区)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本辖区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各县(区)环保、畜牧、住建、国土、卫计、水务、林业、教育、旅游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切实推进全市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工作
    (一)广泛宣传,强化监督。将宣传工作贯穿于工作全过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做好对关闭或搬迁养殖户的宣传、解释、教育、引导工作,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为该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主管领导要具体抓,要抽调专门人员,推进工作落实。各县(区)要按照本方案及辖区方案要求,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进一步分解和细化工作任务,确保畜禽养殖关闭搬迁工作如期完成。
    八、附则
    禁养区划定后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需要调整的,结合行业发展实际及环境管理要求,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大庆市畜禽禁养区范围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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