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大庆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容貌,美化居住环境,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市区内居住区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为扎实有效地开展好整治活动,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三城”联创复检工作为契机,坚持“整治与改造相结合、整治与改善民生相结合、整治与提升管理相结合”原则,深入开展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整治,将我市居住区打造成环境整洁优美、生活舒适方便、秩序井然有序、居住安全文明、品质高雅的宜居小区。
二、整治范围
市区范围内所有居住区(不含平房区)。
三、整治内容
(一)违法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的行为。
(二)违法违规经营的行为。
(三)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妨碍消防安全的行为。
(四)油烟、异味、噪音污染环境的行为。
(五)占用、破坏公共绿地的行为。
(六)乱挖乱建的行为。
(七)违法违规设置广告、牌匾的行为。
(八)设置建筑物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
四、责任分工
市城管、规划、房产、环保、工信、工商、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管、交通、质监、水务、文化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联合开展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一)居住区内违法违规改变房屋使用性质进行出租行为的整治工作,由房产部门牵头负责,公安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出租住宅、车库、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行为进行检查,对违法出租房屋的,依法处理。
(二)居住区内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治工作,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监等部门配合。对居住区内从事露天烧烤和收集、处置餐厨垃圾;占用道路、广场从事经营性维修、清洗机动车辆;将室内清洗机动车辆产生的污水向室外排放;在居住区内从事室外(不含集贸市场内)畜禽屠宰;擅自占用居民区道路等地点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在居民区道路两侧及广场周边进行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摆放物品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在居住区内无照经营的行为,由工商部门及相关许可单位依法处理。对在居住区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行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三)居住区内机动车辆乱停乱放妨碍消防安全行为的整治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负责,城管部门配合。对占用、堵塞消防门、消防通道停车等机动车乱停乱放的行为,依法处理。
(四)居住区及其周边油烟、异味、噪音污染环境行为的整治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对在居民区内未经批准从事产生烟尘、油烟、有害气体、异味、污水、噪声、振动等污染的加工、修理、生产、饮食、娱乐等行为和在居民区内未经登记进行建筑施工作业或未经批准从事夜间连续施工的行为,依法处理。
(五)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的行为,由城管部门负责。对在居住区内从事“小开荒”等占用或破坏城市绿地行为进行查处,并组织物业企业恢复城市绿地植被。
(六)居住区内乱挖乱建行为的整治工作,由城管部门牵头,公安、水务、工信、文化部门配合。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挖掘小区道路、场地的行为和擅自占用居住区公共场地或住宅楼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理。对占用、挖掘居住区道路场地进行供水、供电、通信及有线电视线路施工不按标准及时恢复和不及时维修破损、缺失相关设施设备的行为,由水务、工信等主管部门督促相关单位按规定予以恢复。
(七)居住区违法违规设置广告、牌匾行为的整治工作,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工商部门配合。对在居民区内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牌匾、广告标牌等户外设施的行为,依法处理。
(八)设置建筑物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行为的整治工作,由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公安、工商、邮政、文化部门配合。对原有建筑物设置护栏、设备托架等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业主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要求,逐步改装或者拆除。对报刊亭、电话亭、投递箱等设施破损、脱漆的,由邮政、文化部门负责组织、督促各产权单位进行维修、粉刷,并对所发布的广告进行提档升级。
五、实施步骤
2011年6月至2011年10月,共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日至6月10日)。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责任部门结合实际开展宣传动员工作。
(二)自行整改阶段(2011年6月2日至6月15日)。
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对影响居住区环境的行为自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6月10日至9月30日)。
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辖区责任部门、相关部门根据复核后的调查摸底情况开展集中整治工作。其中东风新村及万宝一、二、三小区等实施居住区环境改造的区域要在7月3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10月1日至10月10日,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责任部门、相关部门对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全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10月11日至10月20日,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进行第二次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利的责任部门、相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10月21日至10月31日,由全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区政府对全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全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沈宏宇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孙 琦 市城管委党组书记
成员单位: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监察局、法制办公室、城管委、城乡规划局、房产局、环保局、工信委、工商局、公安局、法院、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广新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水务局、邮政局、“三城”联创办公室、大庆新闻传媒集团及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大庆石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大庆炼化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委副主任姜丽担任,具体负责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推进、督办、统计汇总等工作。联系电话:6675051。
(二)落实责任。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参与”的原则,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按照市里统一部署,组织相关部门成立组织机构,明确综合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具体责任人。制定具体可行的落实方案,按全市统一的时间安排推进本辖区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集中整治过程中,要按月定期公布整治进度、整治结果,并于每月月末之前将整治进度、整治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至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严格执法。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责任部门、相关部门要依法开展此项整治工作,按程序履行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取缔居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
(四)营造氛围。要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把此次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目的、意义、内容及开展情况在各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确保宣传活动与专项整治同步进行,保证宣传工作的专业性、系统性、时效性。同时,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各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组织辖区物业企业在居住区内开展张贴通知、发放宣传单、悬挂标语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良好的整治氛围。
(五)强化监管。全市居住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对各成员单位整治工作进行监管、考核、验收,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考核验收结果。对整治工作开展不利的单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市监察局负责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并依法实施行政问责。“三城”联创办公室负责对整治工作中重点疑难事项进行指导、协调、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