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全市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去库存的指导意见》(黑政办发〔2016〕33号)精神和省有关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中央“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部署要求,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积极消化商品住房库存,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二)工作目标。结合我市现库存总量及库存结构等实际情况,利用3年时间消化现有库存商品房住宅,力争到2018年底全市商品房住宅库存达到合理数量。
二、主要措施
(一)严控房地产用地供给。按照《双鸭山人民政府办公室促进我市城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双政办发〔2013〕7号)规定,在房地产库存没有完全化解之前,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最大限度控制房地产存量增长,并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方式,引导用地转型利用,重点用于开发国家鼓励和支持的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产业项目,推动转型升级。
(二)加大棚改货币化安置力度。严格按照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要求,统筹考虑棚户区改造和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减少新建安置项目,加大货币化安置力度,采取回购存量房和对棚户区居民购买商品房实施补贴等方式打通棚改回迁安置房和存量商品房通道。鼓励和引导开发企业让利销售,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努力实现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达到50%以上的目标要求。
(三)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2016年6月至12月,取消购房申请办理贷款需五年内的限定,具有购房认购书和全额缴款票据及全额支付购房款的转款凭据可申请办理贷款;拓宽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由原来的夫妻双方只能单方申请贷款调整为夫妻双方均可申请贷款,父母或子女在本市购房可互提公积金;提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
(四) 落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五)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协调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出台的调整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支持政策,对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首付款比例为30%。
(六)实施外地务工人员及农民工进城购房优惠政策。正确引导市场舆论,加大宣传力度,发挥正向激励作用,积极鼓励外地务工人员及城市周边农民富裕户购房,在加快城镇化进程的同时,推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外地人员可买房落户;进城农民在就业、就医、就学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同时可自主选择在原籍或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户口,申请城镇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户口。
三、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将去库存、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工作摆到重要日程上来,定期研究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把控好去库存的节奏和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切实落实各项去库存政策措施,确保去库存工作取得实效。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是调控的责任主体,要狠抓落实,敢于担当,主动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我省出台的各项去库存政策要求,确保去库存各项任务目标完成。
(三)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各新闻媒体、网站及各县区要正确引导舆论,加大国家对去库存政策宣传力度,发挥正向激励作用,调动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营造有利于去库存和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