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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11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省直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0日
 
伊春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市指挥部组成
2.1.2  指挥长职责
2.1.3  副指挥长职责
2.1.4  成员单位职责
2.1.5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2.1.6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2  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2.4  各地抢险体系建设
3  应急响应
3.1  Ⅰ级响应
3.2  Ⅱ级响应
3.3  Ⅲ级响应
3.4  Ⅳ级响应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程序
4.2.2  事故报告内容
4.3  指挥和协调
4.4  新闻报道
4.5  应急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奖励与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1  宣传
7.1.2  培训
7.1.3  演练
7.2  预案更新
7.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8  名词术语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科学、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伊春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1)适用于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适用于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对周边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威胁或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  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住建局局长为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组织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市指挥部成员有特殊情况不能履职,由所在单位按照职务高低递补。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
2.1.2  指挥长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2)建立和完善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
(3)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调动全市住建系统应急救援资源。
(4)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2.1.3  副指挥长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有关规定。
(2)完善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网络。
(3)指导、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救援工作。
(4)拟定全市建筑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制定市级应急预案。
(5)及时向市政府、省住建厅和指挥长报告事故的动态信息。
2.1.4  成员单位职责
市住建局负责根据市政府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制定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定应急组织机构负责人,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设置应急办公室、专家组、应急救援组、设备保障组、警卫治安组和信息新闻组等机构;指导建立并完善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及时了解掌握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时向市政府、省住建厅报告质量安全事故情况;指导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市委宣传部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开展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力量封闭保护现场,维持秩序,疏导交通,保证事故处理顺利进行;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卫计委负责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及时组织运送伤亡人员,协调救护人员、医疗单位工作,保证事故救援顺利进行;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组织事故救援所需资金的筹集和监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协调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参加抢险工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当发生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处置的综合协调;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发生区域的环境监测和实时报告;对事故产生的废弃物等有害物的处置提出建议,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2.1.5  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主  任:市住建局分管副局长
联络员:市住建局、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环保局有关人员
2.1.6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受理事故报告。
(2)联络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和专家。
(3)传达正、副指挥长有关指示和要求。
2.2  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成立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任总指挥的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际,下设协调指挥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信息发布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6个工作组。
事故抢险现场指挥部总指挥负责事故现场全面工作。
协调指挥组负责事故(险情)应急抢险的联络、协调,调集应急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抢险方案等工作。
医疗救护组负责事故灾难中致伤、致残、致病人员的抢救治疗工作,调运急救药品、器材,组织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医疗保障;根据事故类型,进行事故现场消杀防控工作。
安全保卫组负责事故影响区域的警戒和交通管制,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撤离;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管及逃逸人员的追捕等。
信息发布组负责事故(险情)抢险救援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报告以及信息发布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置媒体网络舆情。
后勤保障组负责保障事故抢险和事故处理所需资金,及时把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运送到事故救援现场;保障事故现场应急救援通信联络畅通和电力供应。
善后处理组负责组织事故区域需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对在事故中受伤和遇难者家属的接洽和情绪安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协调企业开展工伤保险理赔和民事赔偿。
2.3  专家组组成与职责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设立专家组,由工程岩土、建筑结构、建筑机械、建筑电气和卫生防疫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为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2.4  各地抢险体系建设
各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当地的领导下拟定本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同时指导各建筑企业根据当地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建筑工程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组织机构。
3  应急响应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Ⅱ级(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Ⅲ级(较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Ⅳ级(一般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共4级。
3.1  Ⅰ级响应
特别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3.2  Ⅱ级响应
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由省指挥部启动应急响应。
施工单位在公安、消防、卫生专业抢险队伍力量到达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全力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妥善保管有关证物,配合有关部门搜集证据。
3.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信息。市住建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施救;市住建部门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计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监、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至省住建厅。
3.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发地启动应急响应,向上级政府报告事件信息;事发地住建部门在当地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组织应急救援力量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施救;住建部门和施工单位要积极协助公安、消防、卫计等部门做好专业抢险、警戒保卫、通信联络、医疗救护、维护交通秩序、供水、供电等后勤保障及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会同安监、工会等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至市住建局。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4级。
特别重大事故: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重大事故: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坍塌,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较大事故: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一般事故: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拆除活动中,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2)已建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因工程质量原因坍塌,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事故和事故险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信息报告
4.2.1  信息报告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或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市政府报告信息。
确认为一般或较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
确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市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向省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发生事故时,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4.2.2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类别、人员伤亡情况。
(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险情基本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紧急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
(5)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需要协助事故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项。
(6)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3  指挥和协调
事故现场遵循属地为主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以事故主管部门为主、救援指挥部综合协调、各单位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综合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收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划分责任区域,组织接待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协调各救援队的行动;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做好人员疏导;对各相关部门进行协调;组织救援物资的接收和分配;组织伤亡事故损失评估工作。
工作程序: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分析事故严重性,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建议,由市指挥部进行决策。市指挥部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市政府和省住建厅。如有需市政府协调解决事宜,报告时一并提出处置建议。
(2)第一时间召开市指挥部成员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各成员单位迅速到位并开展应急工作。
(3)市指挥部办公室迅速与事发地住建部门建立联系,了解并核实有关事故和处置情况。市指挥部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范围,随时向市政府和省住建厅汇报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应急工作。
(4)市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和专家组会议,根据事故和应急情况提出建设工程抢险、抢修等工作方案,组织工作组赴现场协助、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5)各地在抢险救援应急处置中,需跨地区调配应急物资、救援力量的,由市指挥部集中、统一、及时调配。
4.4  新闻报道
较大、一般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必要时,由市政府新闻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协调,特别重大及重大情况报市政府决定。
4.5  应急响应终止
(1)事故现场危险因素完全控制并处永久稳定安全状态,事故受害人被完全救出并送到医院抢救,符合此条件的情况下,宣布应急响应终止。有需抢救的伤员,仍由医疗救护组继续负责,直至脱离危险。
(2)按照“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应急响应启动单位负责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3)应急状态终止后,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预案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教训以及对事故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
(4)事故场外应急救援状况解除后,事故单位或当地应及时恢复生产、恢复正常秩序。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在恢复活动中,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做好清洁、防疫、消毒和灾后重建、善后处理、事故调查等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及时归还因救援而临时借用的工具、设备和其他物品。对造成损坏或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归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其他处理。
做好伤(亡)者家属的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督促施工单位做好伤(亡)者意外伤害保险理赔工作。
5.2  总结评估
(1)由住建部门牵头对有关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2)认真分析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住建部门应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4)各级住建部门应急救援机构要及时对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本级应急预案。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1)市指挥部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
(2)市指挥部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的正常工作;随时接收市政府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畅通。
6.2  队伍保障
工程设施抢险队伍:在建工程,由施工单位人员组成;已建成的房屋和设施,由房屋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人员组成。
专家咨询和技术队伍: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检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
应急管理队伍:由各级住建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组成。
6.3  装备保障
各级住建部门要确保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的装备供给,安排梯次,储备好抢险设备设施。用于抢险的工程车辆、机械设备状态良好,物资器材充足,确保抢险指令下达后,随时能进入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
6.4  表彰与责任
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在处置重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抢险过程中因公牺牲的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烈士称号申报。对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1  宣传
各级住建部门要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宣传和解释事故应急救援及其所涉及的应急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防、自救和互救能力。各级应急指挥部要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理知识的宣传,提高防范意识和应急反应能力。
7.1.2  培训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1)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由各级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培训,上级住建部门负责下级应急指挥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要合理设置课程、分类指导、严格考核,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要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定期与不定期多种组织方式。
7.1.3  演练
各级住建部门和施工企业要按照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演习,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应急响应能力。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本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7.2  预案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各地应及时制定和更新本地应急预案,确保与市级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
7.3  预案实施(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名词术语
本预案中的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是指:
(1)新建: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3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项目(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2) 扩建: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工程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要新建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3)改建: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建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等,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企业为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改建项目。
(4)拆除:指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活动。

详细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