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旧住宅区应急抢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旧住宅区应急抢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
牡丹江市旧住宅区应急抢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为防范旧住宅小区存在的风险,排除潜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牡丹江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使用财政性资金处置旧住宅区应急抢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旧住宅区应急抢险,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2000年以前建成的旧住宅区中(未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或房屋)房屋主体结构以外突发事件引起,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形。具体包括:
(一)房屋外墙抹灰层、装饰层、保温层存在脱落危险;
(二)屋顶女儿墙闪裂即将产生隐患;
(三)排水主管道断裂坍塌导致居民无法正常生活;
(四)屋顶彩钢瓦开裂、缺失或因大风等恶劣天气导致屋顶彩钢瓦即将脱落等危险情形;
(五)屋顶形成的冰溜子和屋顶积存的冰雪即将对楼体和人身造成危害的情形;
(六)主体外墙悬挂物、外墙装饰物即将脱落;
(七)其他情形。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应急抢险事项:
(一)可以或应由房屋权利人或使用人自行完成的事项;
(二)突发事件的威胁或者危害已经得到控制或者消除的。
第五条应急抢险资金按照市、区两级政府共同出资、区级政府组织使用、市审计部门进行监督的原则,加强应急抢险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应急抢险工作按照属地化处置的原则,各区、开发区作为责任单位,负责制定旧住宅区专项应急抢险预案,建立危险隐患排查制度,明确应急抢险工作责任分工,组织开展排险工作。市房产部门对各区、开发区应急抢险活动进行监督。
第七条应急抢险资金维修使用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项目估算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现场核实,各方签署意见后,展开抢险工作。
(二)项目估算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现场核实。经各区、开发区和市房产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后启动抢险工作。
(三)项目估算在50万元以上的,由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部门现场核实,经各区、开发区和市房产部门主要领导同意并报请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启动应急抢险工作。
第八条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正、择优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选取具备相应资质、诚信综合评价良好的工程队伍,建立和完善本辖区应急抢险工程队伍储备库。
储备库应当包括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施工等企业。除特殊专业工程外,储备库中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分别不少于3家,施工单位应当不少于5家。
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储备库各单位的信用、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动态管理,并根据各单位的信用评价、服务质量等情况每两年至少调整1次。
第九条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应急抢险工程,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遵循效率优先的原则,可直接从储备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队伍开展抢险。
第十条应急抢险工程实施前,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框架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框架合同的,应当自工程实施之日起15日内补签。
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应急抢险工程,依法需要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的,各审批部门应当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如不立即组织实施将发生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应急抢险项目,可以在工程验收前或者抢险工程结束后6个月内完善相关手续。
应急抢险工程不得化整为零、拆分实施,不得与非应急抢险工程合并实施。
第十一条应急抢险工程完工后,由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验收,以验收报告作为工程结算评审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应急抢险工程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管理。市级财政每年列支200万元预算资金,各区及开发区每年分别列支40万元预算资金,共同作为应急抢险准备资金。
按照市、区两级财政1:1的比例,各区、开发区每年的基准应急抢险准备金为80万元。
各区及开发区每年使用应急抢险资金超出80万元基准准备金部分,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比例分担,并分别报同级人大追加预算。
第十三条各区、开发区政府负责支付应急抢险工程预付款,按照决算评审要求向市审计部门提请评审。市房产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拨付给各区、开发区市级政府承担的资金。
应急抢险决算评审可按半年进行一次,如工程体量较大、超出基准准备金额亦可即时提请决算。
第十四条因事故责任引发的应急抢险工程,工程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垫付的,应当依法向事故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追偿。
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追偿工作机制,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追偿结果。
第十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应急抢险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并对在规定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年度已经结算的应急抢险工程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一)抢险工程认定手续、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抢险金额等基本情况说明(如施工合同、施工企业资质、评审报告等);
(二)抢险工程应具备的说明材料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如验收报告、结算票据等);
(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七条各区、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本辖区管理的旧住宅区应急抢险工程,并加强工程监管,做好工程合同管理、安全生产、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估算财政投资金额包括工程所需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所有必要支出。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市委各直属单位,军分区,师院,医学院。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