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七台河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加快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确保我市完成绿色建筑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定不移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着力点,把生态文明融入城乡建设的全过程,把绿色发展作为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有效手段,切实转变我市城乡建设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合理改善建筑舒适性,从政策措施、法规规章、体制机制、规划设计、标准规范、技术推广、建设运营和产业支撑等方面全面实施绿色建筑行动,有效推进我市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二)主要目标。
1.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重,2018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10%,2019年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达到30%,2020年末,城镇新建绿色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重提高到40%。
2.全市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重点落实《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2010)、《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黑龙江省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建筑节能工程》(DB23/1206—2017)标准要求,到2020年末,实现市建成区内新建建筑节能建筑比例达到60%以上。
3.开展装配式建筑示范工程建设,推广建筑节能产品和绿色建材,促进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新型保温墙体材料、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等绿色产业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一星普及、二星推广、三星示范的原则,重点推动政府投资建筑、保障性住房、住宅小区以及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二是强化政府引导、示范和扶持原则,建立绿色建筑约束和推进机制,加强政策法规、标准标识制度的建设指导,研究运用价格、财税、金融等经济手段,有针对性地制定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
三是以政策、规划、标准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快培育服务市场体系,调动各方积极因素,促进绿色建筑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工作
(一)强化推进绿建发展。自2018年10月1日起,市、县、乡政府投资建筑、建筑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9年起,市(县)中心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20年起,市(县)建成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和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积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绿色住宅小区,鼓励新建工业建筑、政府投资的农村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绿色社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等创建,实施试点示范。积极引导农房执行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太阳能热利用、围护墙体保温隔热、省柴节煤灶、节能炕等农房节能技术,加强农村建设规划和管理,推进农村危房改造,推进生物质利用,合理发展沼气技术,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严格执行国家工程预算和建设标准,制定我市绿色建筑工程指导价格标准,促进绿色建筑区块化发展。
(二)强化项目前期管理。发展改革项目审批部门,强化对应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项目的审查,对未达到标准要求的,不予审批备案。对应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时,要有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确定项目拟达到的绿色建筑等级,并将有关成本纳入投资概预算。在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时,要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并在项目建设协议、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强化城乡规划制定。市、县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时,应当积极引导建设绿色生态城区,优化空间布局,将绿色建筑比例、公共交通、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废弃物回收利用等绿色建设指标体系纳入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城市、镇详细规划时,在建筑总体布局、建筑朝向、绿地设置等内容中充分考虑绿色建筑评价指标。在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中,做好城乡建设规划与区域能源规划的衔接。优化能源的系统集成利用,城乡建设用地要优先利用废弃地,积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四)强化规划许可管理。自2018年10月1日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面积比例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法定城乡规划,并协调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出让规划条件中明确绿色建筑的建设用地比例。对强制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在审核方案、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两证”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等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审批。不满足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不予审批通过规划方案,建设项目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强化设计审查管理。建设单位严格执行绿色建筑政策法规及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委托设计单位设计。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和《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绿色建筑专篇的内容应包括建筑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境保护等具体措施和方法。施工图审查时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导则》执行,其它建设项目按照《黑龙江省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要点》执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就项目是否落实绿色建筑设计相关要求进行专项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但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季度将有关绿色建筑的施工图审查结果上报当地住建局。
(六)强化施工过程管理。对列为绿色建筑计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按照《绿色施工导则》组织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开工前应编制详细的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和绿色施工要点,监理单位应制定绿色建筑专项监理实施细则,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绿色建筑实施质量。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现行绿色建筑标准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严禁使用国家及地方限制或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七)强化质量验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及相关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不能达到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予以注明,并依法责令整改,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不予验收备案。对建设为绿色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组织绿色建筑工程验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竣工验收时,要对绿色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八)强化绿建标识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拟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项目单位,可根据《黑龙江省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细则》的要求提出申请,并将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申报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相关材料,提交到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协会。拟申请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送国家。绿色建筑建成并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运行一年后,建设单位可向黑龙江省建设技术协会提交申请,进行运行阶段绿色建筑星级评价,评价合格后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取得国家绿色建筑评价运行标识和证书。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黑龙江省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黑建科〔2018〕7号)要求,积极组织指导建设单位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九)强化推广绿色建材。大力推动政府投资建筑和公共建筑率先使用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等节能建材。大力支持新型保温材料、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保温材料、一体化屋面、低辐射镀膜玻璃、高效节能门窗等建材产业的发展。引导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的发展利用。加快普及高效节能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在新建建筑中的广泛应用。因地制宜推广自然采光、高效空调、热泵、雨水收集、规模化中水利用、隔音等成熟绿色技术。组织推荐优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及绿色技术、绿色建材纳入省推广目录,引导工程建设单位优先使用纳入推广目录的绿色节能技术、建材和产品,加强建材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和稽查,杜绝性能不达标的建材进入市场。
(十)强化装配式建筑发展。着力提高装配化设计水平,在设计中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化、模数化的部品部件。大力发展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企业,鼓励商品混凝土、水泥制品、墙材、钢材及传统钢结构等生产企业向建筑构配件和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延伸或转型。着力发展装配化施工技术,提高智能化应用水平,发展施工安装成套技术、防护技术、施工质量检验技术。鼓励装饰与保温隔热材料一体化应用。推广一体化装修模式,推进整体厨卫、集成化设备管线、预制装配式轻质隔墙的规模化应用。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鼓励企业加大建筑信息管理(BIM)技术、信息系统等应用和推广力度,实现管理网络化及全流程集成创新。培育装配式建筑市场,积极引进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企业,发展现代木结构建筑,探索农村装配式住房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商业人口密集区域项目率先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新建商品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目标责任。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住建局、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积极沟通,密切配合。市发改委、住建局要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节能减排能耗总量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并将绿色建筑行动目标任务分解到县政府,严格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行为。发改部门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初步设计文本审批范围。规划部门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要在建设工程设计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要求,并加强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不满足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出让、划拨过程中严格落实规划条件,并加强土地出让监管。住建部门对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加强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要求设计单位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进行专项审查,施工、监理单位编制绿色建筑施工专项方案、实施细则,加强各环节监管,对建设中未按绿色建筑要求执行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加大绿建扶持。市财政局要加大对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发展的支持力度,对新建绿色建筑,优先落实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补贴政策。税务部门对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建筑材料的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探索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在土地出让、租赁和划拨方面的激励措施和办法。住建部门对取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并继续开展绿色建筑业务的相关企业在信用评价、资质升级等方面优先考虑或加分。在国家、省级评优活动和各类示范工程评选中,对绿色建筑项目优先推荐、入选或适当加分。支持金融机构在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前提下对购买绿色住宅的消费者在购房贷款利率上给予适当优惠。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
(三)完善装配政策。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产业按规定享受相应招商引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发装配式建筑和绿色建材等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施工企业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据有关规定按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减半计取。采用装配式施工方式建造的商品房项目,优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装配式产业和绿色建材产业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装配式建筑生产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拓宽抵质押物的种类和范围。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已认定为装配式建筑的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规定上浮20%。
(四)强化能力建设。住建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制定完善满足绿色建筑建造和使用管理的检测、运行技术标准。科学组织实施,加强服务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定申报工作,严格按照省要求的第三方评价,强化工程质量监管。规范各类科研院所、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发、前期咨询、后期检测等方面的专业服务行为。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开展绿色建筑技术、产品交流与合作。加强建筑规划、设计、施工、评价、运行等人员的培训,将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知识作为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五)积极宣传推广。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先进经验等,营造开展绿色建筑行动的良好氛围。各相关主管部门要将绿色建筑行动作为全市节能宣传周、科技活动周、城市节水宣传周、全市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活动的重要宣传内容,组织开展绿色建筑、绿色建材、节能技术推介活动,宣传纳入推广目录的建筑节能企业、高效节能绿色建材产品等,倡导绿色消费理念,普及节约知识,提高公众对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装配式建筑的认知度。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