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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规定(试行)

时间:2019-01-12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七政规〔2017〕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十一届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   

                                                                                        20175月15日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6〕8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被告参加行政应诉活动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是市政府委托具体办理应诉事项的部门或机构。

  第三条 七台河市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行政应诉案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指派的,由市法制办作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

  第四条 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诉讼的,由作出该行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或受市政府委托的组织作为行政应诉承办部门。

  第五条 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由市政府办公室集中收文,按照文件运转程序呈送市政府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审阅签转。

  第六条 市法制办应当自接到签批公文2日内确定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并向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出具转办通知书,转送相关材料;行政应诉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提出应诉主办部门、协办部门意见报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行政应诉通知书7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撰写答辩状。应当围绕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证据依据、程序进行答辩;诉讼请求为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对其是否属于法定职责、有无正当履行职责答辩;

  (二)按照真实、合法、关联、全面的原则收集、整理证据、依据,并制作所提供的证据依据目录;

  (三)拟定委托代理人,并制作委托代理人推荐函。委托代理人不得少于2名,其中须有熟悉业务并具备法律知识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1名。

  第八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对其答辩状和证据依据等予以审查、签字或加盖公章,报送市法制办。

  第九条 市法制办接到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报送的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对答辩状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论证。

  市法制办在对行政应诉承办部门报送的答辩状审查后,应当及时拟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督促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办理行政应诉相关手续。

  第十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证据依据以及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等。

  第十一条 市行政应诉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聘请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或政府法律顾问从事行政应诉相关工作。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申请取得公职律师工作证书,代理行政应诉事宜。

  第十二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出庭应诉,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庭的,应当提前告知人民法院并说明理由,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人应当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并应及时告知行政应诉承办部门诉讼期间的情况和问题。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由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二)人民法院建议负责人出庭应诉的;

  (三)本辖区内社会影响重大的诉讼案件。

  市政府负责人应当出庭的案件,可以由市政府的法定代表人出庭,也可以由分管涉诉业务的领导出庭。

  第十五条 行政诉讼期间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需要停止执行、存在败诉风险可能造成影响的,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向市法制办备案。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前,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2日内将判决或者裁定等法律文书报市法制办备案。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被判决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责令履行等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10日内撰写结案报告,报送市政府并向市法制办备案。结案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结果;

  (三)相应的建议、意见;

  (四)应当采取的执行措施、效果及其影响;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对所承办应诉案件应当在生效判决和裁定作出后30日内立卷归档。

  第十九条 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在行政应诉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规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材料及相关证据的;

  (二)未按人民法院要求出庭应诉的;

  (三)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市政府报告的事项未报告的;

  (四)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者司法建议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条 实行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市法制办和监察机关建立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协调做好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市法制办按季度向监察机关提供与行政败诉案件问责工作有关的信息。监察机关负责汇总、整理案件材料,经筛选后确定拟问责的行政败诉案件予以立案查处。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行政应诉承办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的,追究其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明显不当的;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滥用职权,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失职渎职等行为的;

  (四)拒不进行败诉案件的分析整改,造成同类败诉案件再度发生的;

  (五)未按规定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

  (六)其他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案件败诉的。

  第二十二条 对市政府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败诉问责方式包括:

  (一)书面告诫;

  (二)责令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道歉;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败诉问责方式包括: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依法给予组织处理或政纪处分;

  (三)构成党纪处分的,移交纪委依法依纪处理;

  (四)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行政诉讼案件败诉过错行为非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主观原因所导致,并经审慎履行职责依然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和不能消除的,工作人员不承担过错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法制办应与人民法院做好衔接,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典型案件,组织持有省政府颁发的《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法制工作分管领导、法制工作人员及有关执法人员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将行政应诉承办部门的行政应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市法制办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行政应诉所需经费列入市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行政应诉部门行政应诉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参加行政复议的案件办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和本部门的行政应诉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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