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的批复
汕尾市人民政府:
《关于请求审批<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的请示》(汕府〔2014〕2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汕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汕尾市是珠三角经济区和海峡西岸经济区之间的重要海滨节点城市。《规划》实施要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紧紧围绕建设“活力汕尾、人文汕尾、和谐汕尾、清新汕尾”的发展总目标,以深汕合作为抓手,深入实施产业转移,大力引进重大项目,逐步把汕尾市建设成为环珠三角东部地区中心城市和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强化城乡区域统筹发展。在《规划》确定的527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城市结构,加强空间管控,统筹推进片区建设,形成产城平衡、组团发展的格局。推动中心城区扩容提质,不断提升中心城区承载力、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深入实施东进北拓、强化中部的城市空间拓展策略,构筑开放的组团式市域城镇空间结构,积极培育深汕特别合作区、海丰县城、陆丰市区和陆河县城四个副中心,加快中心镇、重点镇的规划建设,形成带动全市发展的多层次城镇服务中心体系,实现区域联动发展。加强城乡规划的统筹衔接,引导城乡空间有序开发,优化资源空间配置,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探索区域合作新模式和创新机制,抓住深莞惠一体化发展的机遇,加快融入珠三角经济区,充分发挥海洋资源优势,稳步推进包括深汕特别合作区、红海湾旅游产业示范园区等新区和示范区建设。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常住人口规模控制在69万人以内,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66.5平方公里以内。科学规范划定城市生态控制线和城市开发边界,严格落实对禁止建设区约2661.72平方公里以及城市开发边界内约89.43平方公里的规划管控,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要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各项建设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认真落实“紧凑城市”规划理念,稳步推进城市有机更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提升城市的通透性和微循环能力,形成环湖、亲山、滨海的城市空间形态。
四、完善区域和城市基础设施。以沈海高速公路、宁莞高速和兴宁至汕尾高速公路,厦深铁路、龙川至汕尾铁路、广州至汕尾铁路,以及汕尾通用机场、汕尾港等为依托,加快构建便捷高效的市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城市内外公共交通的衔接,建设快速路、主次干路和支路级配合理的道路网系统,优化路网结构,提高道路通达性。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系统推进城市地下管网、供水水源、给排水、污水、电力、垃圾处理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综合承载力。结合城市未来发展方向,合理安排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增加公共绿地和休闲开敞空间,提高城市宜居水平。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工作,合理规划应急避难场所和疏散通道,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震、防洪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五、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建设。要按照促进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的总体要求,加强对森林公园、饮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重点保护好北部自然生态保护区及南部海洋生态保护区等基本生态要素,形成合理有序的开发和保护格局。开展绿色生态城区和社区体育公园建设,优化城区公园绿地布局,形成网络式绿地系统结构。大力推进“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市域生态绿道、绿色慢行交通区的建设,倡导“公交优先”、“自行车公交化”出行方式。加强工业、交通和建筑等领域的节能管理,切实做好工厂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推动城市产业低碳化发展。
六、加强对历史文化遗产和风貌特色的保护。严格落实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和紫线管理要求,加大对历史街区、特色民居与历史建筑、古村落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修复。切实做好海丰红宫红场、元山寺、澎湃烈士故居等文物保护单位以及近现代重要史迹、建筑的保护,大力弘扬岭南特色文化。要保护好自然山水格局,做好城市整体设计,彰显城市地域文化和风貌特色。
七、严格实施规划管理。《规划》是汕尾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汕尾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认真做好《规划》实施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