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各项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发〔2016〕29号文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正在推进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政府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国家已经明确取消的,包括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等不列入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或变相实施行政审批。保留和整合的审批事项,要按照行政审批标准化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并向社会公布;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密切关注修法进程,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经修订,立即落实到位。
二、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前提下,按照“宽进严管”原则,积极探索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整合,优化规划、建设环节的审批程序,探索并联审批。在清理规范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保留报建审批事项的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要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办理的事项,要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三、加快推进网上办理和全过程监管
要结合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广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模式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6〕19号),将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纳入省网上办事大厅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省在线平台)统一管理,对非涉密项目的审批事项,原则上均通过省在线平台申办受理。进一步加快推进省在线平台与部门业务审批系统的对接和省、市、县三级平台的互联互通,变“多网受理”为“一网受理”;消防审批等业务系统因保密要求不能直接实现对接的,要通过数据交换,及时将申办受理情况和审批结果等信息纳入省在线平台统一管理。各市、县政务服务大厅分设的办事窗口要加快整合,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并与省在线平台无缝对接。要认真落实投资项目统一代码管理,以项目唯一代码关联相关审批、监管(处罚)、建设实施进展等信息,实现投资项目建设全周期在线审批监管。
四、切实做好清理规范报建审批事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制,明确责任。省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和整合的审批事项,要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管理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统一审批标准;要加强与国家相关部委的工作衔接,根据国家修法进程及时按程序提请修订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省编办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审批标准化推进工作,加强对各地、各有关部门涉及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目录管理,指导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企业投资项目清单管理改革,及时修订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行政审批清单和政府监管清单,加快推进省在线平台建设,优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系统和审批事项办理流程,推行网上核准。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办要加强对我省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7月15日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6年5月19日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
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既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打通投资项目开工前“最后一公里”、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重要举措。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和原则
(一)范围。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之后、开工建设之前,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向项目单位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此次纳入清理规范的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共计65项。
(二)原则。
一是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未列入国务院决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一律取消审批。
二是虽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已没有必要保留的,要通过修法取消审批。
三是审批机关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取消审批。
四是对确需保留的审批事项,加大优化整合力度。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属于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办理的事项,应通过统一平台优化流程、提高效率。
二、清理规范的内容
65项报建审批事项中,保留34项,整合24项为8项;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范后报建审批事项减少为42项。
(一)保留34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5项: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批。
交通运输部门5项:水运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港口岸线使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门4项: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供地方案审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水利部门3项:农业灌排影响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海洋部门3项:海域使用权证书核发、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审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非重特大项目)。
环境保护部门2项:非重特大项目环评审批、核设施建造许可证核发。
气象部门2项: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能源部门2项:煤矿项目核准后开工前地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实施的初步设计审批、核电厂工程消防初步设计审批。
发展改革部门1项:节能审查意见。
公安部门1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安全部门1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国防科技工业部门1项:军用核设施(含铀尾矿〔渣〕库选址、建造)安全许可。
民航部门1项:民航专业工程及含有中央投资的民航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宗教部门1项: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移民管理机构1项:移民安置规划及审核意见。
人民防空部门1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二)整合24项为8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11项整合为4项:一是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1项;二是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三是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四是将“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拆除、移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2项,合并为“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1项。
水利部门6项整合为2项:一是将“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4项,合并为“洪水影响评价审批”1项;二是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取水许可”2项,合并为“取水许可”1项。
文物部门4项整合为1项:将“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许可”、“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许可”、“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许可”、“配合建设工程进行考古发掘的许可”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1项。
林业部门3项整合为1项:将“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审批”3项,合并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审批(核)”1项。
(三)改为部门间征求意见的2项。
军队有关部门2项:贯彻国防要求、军事设施保护意见。
(四)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5项。
安全监管部门2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国土资源部门1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气象部门1项:重大规划、重点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
地震部门1项:地震安全性评价。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按程序做好修改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调整公布本部门、本单位报建审批事项清单工作。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协同监管机制,规范投资建设行为和市场秩序。要加强对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保留的报建审批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合理确定管理层级,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事项外,均要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办理时限,便利企业办事。要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市场主体意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减少报建审批事项。此外,对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应通过细化标准、严格监管等,确保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要将由同一层级地方政府实施的报建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大厅或在线平台,实行“一口受理、并行办理、限时办结、统一答复”。严格遵循政务公开原则,强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大报建审批事项整合力度,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附件
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清理规范意见汇总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