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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寿县宏宇苗木专业合作社与仁寿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9-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川14行初16号之一
原告仁寿县宏宇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黑龙滩镇茶山村6组。
法定代表人刘亚琼。
被告仁寿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文林路一段380号。
法定代表人顾贵鹏,县长。
委托代理人唐莉,仁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被告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仁寿县黑龙滩镇远程大道铁门3社。
法定代表人李超,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勇刚,四川典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工业总部基地E区2号楼(腾飞大道51号)。
法定代表人龙秀堂,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周岸,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仁寿县宏宇苗木专业合作社诉被告仁寿县人民政府、仁寿县黑龙滩镇人民政府、第三人中铁五局集团成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中,2018年5月23日,原告仁寿县宏宇苗木专业合作社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行政争议已化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仁寿县宏宇苗木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仁寿县宏宇苗木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 判 长  陈继兵
审 判 员  姚俊辉
人民陪审员  陈俊文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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