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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9-01-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7日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意见》(粤府办〔2013〕38号)有关要求,现就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提出以下方案。 
  一、建设思路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部署要求,依托各级政府和各级牵头部门网站,以建设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为抓手,强化顶层设计、加强信息整合,打造及时、准确、全面、规范的重点领域信息发布平台,推动我省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建设任务

  (一)编制印发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 
  2014年4月底前,按照粤府办〔2013〕38号文有关分工要求,结合行业特点,编制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规范(包括:栏目名称、栏目结构、栏目内容等),并报省府办公厅汇总印发。(省直各牵头部门负责) 
  (二)建设省本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1.2014年6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省直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省直各牵头部门负责) 
  2.2014年7月底前,督导省属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根据建设规范,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汇总各单位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2014年7月底前,完成省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升级。(省府办公厅负责) 
  (三)建设市、县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 
  1.2014年9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地级以上市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地级以上市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成各地级以上市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并将专栏地址报送省府办公厅。(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 
  2.2014年11月底前,根据建设规范,完成县(市、区)各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督导县(市、区)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文化机构和国有企业等)依托自身网站完成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完成各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建设要求

  (一)内容要求。各级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包含国办发〔2013〕73号和粤府办〔2013〕38号文规定的各领域需主动公开的内容,并做好对下级牵头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导航。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实现对本级政府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内容的整合,做好对下级政府门户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的导航,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收集公众对本领域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接受有关投诉举报。 
  (二)形式要求。各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要加强对信息的梳理、分类和更新,以数字化、图表、音频、视频等方式予以展现,使主动公开的信息更加可视、可读、可感,增强吸引力和亲和力。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根据本方案规定的任务和时间节点要求,明确实施主体,落实工作责任,加快部署推进。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统筹协调。 
  (二)加强监督指导。省直各牵头部门要在做好本部门网站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本系统市、县两级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主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切实做好专栏建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情况纳入全省依法行政考评政府信息公开部分考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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