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清远市清城区
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同意清远市清城区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现公告如下:
一、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清远市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中行使有关城市规划、市容市政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具体职能是:
(一)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各类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含建筑垃圾余泥运输、处理)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二)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四)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管理(城市燃气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六)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上述行政执法职权由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相对集中行使后,相关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一律无效。
三、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清远市清城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