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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1-13 来源: 未知 点击次数: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

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林业厅反映。

 

 

 

                             省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2日

 

 

 

广东省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占用征收林地管理,严格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切实发挥林地定额管理参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家林业局《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办法》(林资发〔2011〕9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占用征收林地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指年度内国家下达广东省允许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面积的最大限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项建设工程和开采矿藏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工作。 

  临时占用林地、森林经营单位在其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不纳入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管理。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定额的执行情况作为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合理规划和落实本地区定额的申请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审核同意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超定额上报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申请。 


第二章 定额管理

  第六条 定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保护原则。遵守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和林地定额管理制度,确保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双增”目标的实现。 

  (二)节约集约原则。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提升林地资源利用效率,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林地和区域协调发展。 

  (三)保障重点原则。优先保障省级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项目,以及抢险救灾、民生工程、军事需求等建设项目。 

  (四)用途管制原则。适度控制用于城镇扩展边界、工矿开发和商业性开发等建设项目;从严控制用于经营性项目,禁止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供地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地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等定额分配相关因素进行审核,拟订定额分配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八条 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是分配、追加各地级以上市定额的重要依据。各地级以上市应在每年12月份向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 

  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应包括如下内容:立项批准文件、项目等级、项目类型、建设规模、规划建设年限、所需定额等。若项目立项尚在办理中,应在每季度定额使用情况汇报中报告项目立项报批进度。 

  第九条 定额分配管理实行预下达、正式下达、年中追加以及年末统筹等制度。 

  (一)预下达。每年国家林业局预下达我省下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定额后,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当年年初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的定额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一般不超过40%)预下达给各地级以上市下一年度的定额,用以解决国家下达我省定额前各地级以上市的林地需求。同时,各地级以上市应报送下一年度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 

  (二)正式下达。每年国家下达我省当年定额后,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定额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编制定额分配方案时,应根据当年我省省级以上项目林地需求和其他实际情况,安排一定的定额(一般不超过国家下达当年我省定额的30%)作为省调控的林地备用定额,专项用于省级以上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落实省委、省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项目使用林地。其余定额全部分配到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并由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定额分配方案,除依据各地当年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所需定额计划外,还应考虑如下因素:

  1.各地级以上市当年重点建设项目立项批准、用地规模等规划因素;

  2.各地级以上市近三年使用定额占全省定额的比例等参考性因素;

  3.各地级以上市林业用地面积占全省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等可持续性因素;

  4.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占用征收林地执行情况等因素;

  5.各地级以上市上一年度违法违规使用林地等惩戒因素。 

  (三)年中追加。确因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中追加定额的,地级以上市政府须专题报告省政府批准,并抄送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定额使用效率、重点项目需求等因素,拟定当地定额追加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 

  (四)年末统筹。每年12月10日后,各地级以上市当年未使用完毕的定额,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回,统筹安排全省使用。 

  第十条 申请使用省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的,仅限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重点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和抢险救灾需要使用的林地,以及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的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省调控的备用定额或年末统筹定额,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第十二条 经国家林业局审核的占用征收林地建设项目,所需使用的定额由省和建设项目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按照6∶4比例)分别解决。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主管部门应按项目建立定额使用管理档案,定额使用情况汇报和统计报表按季度上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地年度定额执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办法的,督促地方政府依法处理,并报告省政府。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据情报告省人民政府并调减其下年度定额。 

  (一)擅自超定额审核占用征收林地的;

  (二)违反规定,隐瞒不报的;

  (三)将审核项目变更为临时占用或者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项目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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