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调整扬州市广陵区及所辖
头桥镇等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苏政复〔2018〕145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修改我市广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扬府发〔2018〕18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广陵区及所辖头桥镇、李典镇、沙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广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30.262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9.9561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将30.2621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9.9561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后,广陵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限制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规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布局调整,确保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生态有改善,确保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管控作用,统筹安排各类土地利用活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你市要指导广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规范规划实施管理,提高规划实施效率,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