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复〔2016〕42号
省政府关于调整泰州市高港区海陵区
部分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泰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请求批准修改泰州医药高新区管辖部分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请示》(泰政发〔2016〕2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高港区野徐镇、刁铺街道、许庄街道和海陵区凤凰街道、寺巷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方案。在上述5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的前提下,将34.3063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有条件建设区,27.6296公顷允许建设区调入限制建设区;将27.6296公顷限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将34.3063公顷有条件建设区调入允许建设区。规划修改前后,上述5个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等建设用地管制区规模合计保持不变。
二、切实加大耕地保护力度。你市要指导高港区和海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对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规划空间布局形态调整,确保高港区和海陵区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确保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增加,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落到实处。
三、强化建设用地空间管制。你市要指导高港区和海陵区依据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规模边界,加强对建设项目用地的规划审查,从严控制城镇村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充分发挥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统筹土地利用。城镇村建设用地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内选址,不得擅自突破。
四、认真组织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必须高度重视规划实施工作,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你市要指导高港区和海陵区依据经批准的规划修改方案,及时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数据库更新,认真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